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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将实施新修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3-29 14:16:07

  东北网双鸭山3月29日电 记者在双鸭山市地税局获悉,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务院重新修改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施行,对应税对象和税额标准有所调整。

  国家从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情况,对有关土地调控措施予以了明确,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因此,国务院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其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不一致。为公平税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因此,修改后的《条例》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左右,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

  目前,双鸭山市的土地使用税仍暂按原标准执行,等省政府下发具体的实施方案后再做调整。

作者: 迟兆才 郭凌霄    来源:     编辑: 丁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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