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至2006年间,曹公源利用担任天台县集团公司总经理、县拆迁办主任、旧城改造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归案后,曹公源能够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据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