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宜昌远安县交通局局长朱德友因涉嫌贪污、受贿,经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9时30分,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诉称,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朱德友担任远安县公路段段长、远安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97万余元,涉嫌贪污案件4起,受贿14.1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涉嫌受贿案件8起。
据检察院指控,2002年初以及2004年春节期间,个体工程承建商安某为感谢被告人朱德友在其承包远安县公路段办公楼工程、荷当公路的部分工程上的关照,分两次送给朱德友5万元和6万元,共计11万元。朱德友将其中3万元交给刘国林,以伤残补助金名义用于其弟刘少林承包远安公路段工程所发生的事故。朱德友实际所得8万元。
据朱德友的辩护律师邓宜平介绍,安某在承包远安的这两笔工程之前,因挖土机坏了没钱修理,朱德友借给安某5万元,安某在承包工程后,为感谢在困难之时帮助他的朱德友,分两次给了朱德友5万元和6万元。邓律师认为,其中5万元应为安某还给朱德友的借款,实不能算做贪污,另外6万元中,还有3万元当作了伤残补助金,朱德友实际所得3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朱德友在接受远安县纪委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退出。在庭审时,检方陈诉了上诉事实,并认为朱德友在检察机关没有介入调查时便已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表现。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