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4·30”重大事故的3名责任人,日前分别因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被判3年至4年有期徒刑。这是记者15日从镇安县法院了解到的。
2006年4月30日,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尾矿库实施第六期加坝增容施工时,部分主体坝垮塌,导致17人死亡,5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2万余元。
镇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对此案进行了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4·30”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未进行安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正规设计,擅自4次加高扩容,以致发生溃坝。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原车间主任张志华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镇安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刘国文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原工程师王建军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悉,三名被告人对宣判结果不服,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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