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3月15日电 昨日上午,本市首例“欣弗”事件的受害者高某的女婿冯先生来到河东区法院,从主审法官杨桂军手中接过上海华源安徽颍光药业有限公司赔偿的3.2万余元,至此,本市首例“欣弗索赔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事件回放
年过七旬的高某是本市东丽区村民。去年8月1日,他因身体不适,让亲属持医院开具的处方到河东区六纬路附近的国联医药药店购买了上海华源安徽颍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药业)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即后来被媒体纷纷报道的劣药“欣弗”)。
8月2日,高某带着“欣弗”到村卫生所输液,当日便感到厌食、排尿困难和身体瘙痒等,但未加注意。连续输液两天半后,8月4日,高某即神志不清,同时伴有少尿、血压低、烦躁等症状。被家属送到本市第三中心医院后,高某被诊断为感染性休克、药物性肝损害、右下肢静脉血栓、多脏器功能衰竭以及感染中毒性脑病。住院的10余天里,高某两次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
8月21日,因无力支付医药费,高某被迫出院。与此同时,“欣弗”劣药致人死亡事件也经媒体披露,在全国范围内“闻名”。高某的亲属马上将“欣弗”冷藏留作证据,同时准备将出售该药品的药店和华源药业一并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
去年12月20日,高某委托亲属向河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各项赔偿共计3.8万余元。法官们几经周折,终于联系到华源药业驻津的一名销售人员,由此找到被告方。
庭审中,被告方国联医药辩称,“欣弗”是其从华源药业处批发购进的,药品批号、文件等全部合法,在该事件中,他们并无任何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方华源药业辩称,被告公司2006年6月以后生产的“欣弗”确实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但其余批次药品均无质量问题,因此,原告需证明其使用的“欣弗”是被告的问题药品,同时还需证明其主张的损害与“欣弗”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使用的“欣弗”批号是06061501,为2006年6月以后生产的,同时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华源药业应对高某的病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华源药业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32128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华源药业更是在上诉期内即向法院询问了赔偿款的给付方式。
各方说法原告方代理人
前来法院办理领取赔偿款事宜的高某的女婿冯先生说,他们也没想到竟被卷入了全国闻名的“欣弗”事件中,并且作为被害一方,“虽然立案后寻找华源药业的事不是那么顺利,但因为法院的工作挺到位,只开了一次庭基本上就有了结果。”冯先生说,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正在休养的岳父也挺满意。
主审法官
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杨桂军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这起案件因为被告华源药业的总部在上海,生产企业在安徽,而聘请的律师又在北京,所以法院的前期工作不是特别顺畅。但是因为原告方的索赔较为合理、务实,而被告方又表达了愿意为此事承担赔偿后果的意向,因此整个审理过程还是比较顺利的。审理前,她们得知被害人因无钱医治只能回家休养,现在看到赔偿款很快给付到了被害人手里,大家都非常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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