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百万利息并受贿 因有悔罪、认罪表现等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42岁的国有企业总会计师“充分利用”了他所学的知识为自己谋利。
挪用了金额高达1.5亿余元的公款后,李某获取了巨款带来的百万利息。
日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
挪亿元公款吞百万利息
8日,记者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李某是鞍山一大型国有公司的总会计师,2002年至2006年期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向拖欠公司货款的杨某提供了帮助。
据了解,杨某在向李某所在的公司购买货物过程中拖欠货款,杨某为了感谢给予他帮助的李某,分6次送给李某3.9万元现金及一部价值5500元的摄像机,李某欣然接受。
除此之外,李某多次采取将买方事先支付给本单位的汇票或公款转存至其他单位账户,再转回本单位的手段,累计挪用公款26次,金额共计达到了1.5亿余元。
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巨额公款生成利息款高达150余万元,其中的近130万元的利息款被李某个人获取。
票据作铁证获刑15年
2007年1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曾经为李某带来巨额财富的《转账凭证》、《承兑汇票》、《利息计算明细清单》等票据在庭审中成为了给他定罪的铁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5亿余元用于营利活动,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又接受他人请托、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由于李某有认罪、悔罪表现,被挪用公款案发前全部返还被害单位,部分利息款和全部受贿非法所得已被追缴,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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