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3月6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刊登文章认为,为官不但要做到廉洁清白不贪,生活还要正派为人正直,因此有必要引入“廉正”概念。
文章援引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大量规定:如该《公约》“序言”中说,铭记“维护廉正和提倡拒腐风气的必要性”。
又如该《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的宗旨”之三:“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再如第五条“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规定,各缔约国的反腐败政策,应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还有第八条“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在本国公职人员中特别提倡廉正、诚实和尽责”。
文章对“廉政”“廉正”和分别作出了解释。关于“廉政”,目前的定义有很多。就狭义而言,是“使政治廉洁”。就广义而言,有学者提出,“廉政就是廉洁政府、廉价政府”。不论哪种定义,“廉政”都是一个集合概念,或者说是个泛概念——它是针对公职人员组成的机构或组织,而不是针对公职人员个体。如说“某某政府是廉政的”,就比较恰当。而如果说“某人很廉政”,听起来就很别扭。
再说“廉正”,这个词是个组合词语,即由“廉”和“正”组成。廉,就是廉洁、不贪,为官清白;正,就是生活正派、为人正直。那么,“廉正”的定义就是“为官廉洁清白不贪,生活正派为人正直”。再简洁明了一点的话,就是“廉洁正派”。从这种定义理解,“廉正”是一个个体概念,或者说是个元概念——它是针对公职人员个体而言的(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而不是公职人员组成的机构或组织。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内容看,“廉正”用于公职人员个体,也许更为准确。
文章认为,明确“廉正”这个概念及其定义,并使其与“廉政”有所区别,并不是在玩文字游戏,实是对中国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理由有二:
一是有利于制定出更务实更可行的反腐倡廉政策。没有公职人员个体的廉正,就不会有公职人员组成的机构或组织(如政府和政党)的廉政。各地各部门要把党和政府倡导的廉政建设落到实处,首先必须要求并保证每名公职人员做到廉正。所以,在制定政策策略,设计制度安排,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监督和制约时,应注重官员个体的廉正,以微观的廉正促宏观的廉政。
二是有利于加强官员作风建设。官员中的一些不良作风,不能直接就认定为都是不廉洁的腐败行为。其中,有些是十足的腐败行为,而有些是腐败的诱因,有些是腐败的结果,也有一些是腐败的寄生品,如官员的不良生活作风就属于后三种情况。如果启用“廉正”这个概念,要求或者教育官员廉洁清白、生活正派,就可以使作风问题和反腐倡廉直接挂钩,这对反腐倡廉有利,对加强官员作风建设也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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