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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高官东窗事发彰显中央反腐决心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2-28 14:23:12
        唱响"公平正义" 建设"公平正义" 维护"公平正义"

  “为公平正义喝彩!”2006年10月11日,网友“咖啡茶”在国内一家著名网站上贴出长文《公平正义就是和谐》。热心网友激情跟帖:“这是我几十年来听到的最动听的一句话,这是一次伟大的实践、一次思想的突破。”

  就在这一天,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民主法制更加完善”被列为和谐社会九大目标之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被浓墨重彩地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回首逝去的一年,中国法治领域大事不断、热点频仍。然而,隐藏在这些纷繁表象背后的,却都是对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喜,源自于公平正义的彰显与进步;忧,来自于公平正义的缺失或迟到。

  公平正义成为法治中国最强音

  公平:“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

  正义:“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给出的释义简约、通俗。而要用法治实践来诠释、注解这个词组,却绝非易事。正是这个知易行难的“关键词”,成为一年来法治中国的最强音。

  “公平正义”的唱响,闻之于中央高层的一次次重要讲话,见之于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并正被一项项重大战略决策及行动所呼应着。

  始于去年初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正在全国政法战线轰轰烈烈地展开。这是一场将深远影响政法工作、政法队伍建设的头脑“风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而“公平正义”被列为其五项基本内涵之一。

  2006年4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他要求广大政法干警要深刻理解、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在政法队伍中强力灌输这一理念并使之成为普遍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法律调整领域层面的不断拓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很多方面的社会矛盾正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渠道,人们期望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讨个“说法”,对公正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必然要求政法干警正视群众反映的问题,牢固树立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的法治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坚持民主法治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六大原则之一,并提出,“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忽视了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高举“公平正义”大旗的2006年,将以这个姿态为人们所铭记。

  以民主、科学精神铸“公平正义之制”

  一位著名法学家说过,“立法不公,就意味着社会正义计量器的定盘星错位了”。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失去制度保障,公平正义就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随着中央高层对公平正义的倡导,在制度建设、立法进程中,秉承民主、科学精神以最大限度实现制度公平正义,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大亮点。

  被称作是“13亿人利益所涉”、“市场经济重要基石”、“承载着中国人对未来的希望”、“对中国近30年改革的总盘点”的物权法,其立法进程已成为2006年中国人对民主立法精神的一次经典诠释。从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以来,这已是第七次审议该草案,使其成为中国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其间,这部法律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曾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各方意见,召开的座谈会、立法论证会难以计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数以万计。即将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将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漫长的审议过程、充分的研讨辩论,见证着铸造公平正义之“法”的良苦用心、艰辛努力。

  同样刷新中国立法史的还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该法在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从1986年起草到最终“破茧而出”,这部法律经历了20年,前所未有。其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共计222件,参与联名的代表共计4044人次。

  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去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表决通过了这一历史性决定,这不仅终结了死刑核准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20多年的历史,也成为我国法治的价值追求由“效率优先”回归为“公平正义”的标志性事件。1983年9月,为了遏制当时严重犯罪活动多发态势、支持“严打”,死刑核准权被下放至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然而,在“严打”取得成效的同时,死刑案件办案质量问题也逐渐显现,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等一个个错案的曝光,引发了全社会的大讨论,也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严格、审慎地使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2006年迈出了关键一步。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共有497部法律、法规开始施行。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组织确定为未来中国农民走向富裕的组织形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遵循国际惯例的企业破产法……一系列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被审议通过。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草案也经广泛征求意见,进入审议修改程序。

  在回顾2006年中国法治建设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饱含激情地指出:“从关注平等主体之间的博弈,到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利益保护,中国的立法无处不在体现宪法精神,2006年的立法,让民主法治的每一缕阳光,照耀在所有中国公民的身上。”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谢海定副研究员认为,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立法工作不再单纯追求速度,而是强调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凸显对立法质量的追求,“法治之法,乃为良法”。而公平正义,则是一切良法的精髓所在。

  以“必严”、“必究”理念 维“公平正义之道”

  法是良法,但如果在执行中走了样、变了形,公平就会演变成不公平,正义就会退化至非正义。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理念,以“让贪官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的决心,公平正义之剑斩向贪腐重灾区、罪恶多发区,让人们在2006年里深切地感到,公平正义的力量正势不可挡地向前奔涌。

  腐败,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直接破坏、公然挑战,而近年来在一些行业、领域疯长的商业贿赂,更是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分析认为,目前我国的商业贿赂已渗透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隐蔽性强,大要案、窝串案不断,而且这些案件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

  2006年,我国开始向商业贿赂全面宣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大大增强了刑法惩处的震慑力;全国检察机关加大了查办力度,仅去年前10个月就立案查处1010件,批捕犯罪嫌疑人5117人,涉案金额8.8亿元;全国法院系统也加强审理力度,去年前9个月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案件5429件、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233件,均比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上升。

  国家严厉查处“齐二药”假药案、“欣弗事件”等药品安全事件,让人们更看到了中央情系民生、严肃法纪的良苦用心。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无数百姓身家性命,但是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为首的一批官员,却利用权力大肆受贿,有的还袒护、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性质十分恶劣,案件造成的危害极大,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正本清源之后,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这样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监管部门如何作为、如何用权,人们将拭目以待。

  公共权力的滥用,侵蚀着政府诚信的基础,也践踏着社会公正的底线。严格贯彻“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对腐败案件、腐败分子,一查到底,则是对公平正义原则最强有力的维护。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山东省原省委副书记杜世成、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等一大批高官“东窗事发”,受到追究,彰显出中央反腐败的坚强决心,也坚定着民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信心。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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