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祝为民在太和县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道路改造、土建、拆迁、工程发包等方面,为建筑公司经理、厂长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41.4万元、美元1万元及价值6.5万余元的手表等物品。鉴于祝为民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