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宣布,从2007年起,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新的城市用地审批方式,将有助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三类住房的建设,有助于稳定城市商品房价格。
省级政府负总责
此次政策调整的一大特点就是省级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而此轮宏观调控的一大主流趋势就是严控土地审批,此次政策出台后,不少市场人士都纷纷产生疑问,省级政府负起总责后,受一些地方利益的驱动,是否会导致土地审批的放松,新政策是否会弱化土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首先要说明的是,国土资源部此次印发的《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务院2006年31号文)的重要配套文件。调整城市用地审批方式是国务院作出的决定,是国家宏观调控中,进一步强化土地调控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31号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和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确定了城市用地新的审批方式,加大了省级政府在省域范围内调剂、统筹土地利用的权力,同时也加大了对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和管理的责任;2007年起,正式启用新的审批方式。
国土资源部在一年多前就着手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工作,2006年2月,完善和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就已经被确定为国土部的重要研究课题。课题研究组已经提出中央部门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的基本改革思路。
用地审批权不变
这次用地审批方式调整的范围很明确,是依照《土地管理法》和《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用地。主要涉及84个城市,即我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应当明确的是,这次调整不涉及建设用地审批权,调整的只是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城市的建设用地审批权仍在国务院,不存在下放问题。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依然通过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行使审批权。
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主要是三方面:一是报批程序,二是报批内容,三是审查责任。报批程序由原来的城市一年多次申报,国务院多次审批,调整为以省(区、市)为单位一年一次性申报,国务院一次性审批。具体又分成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三个阶段组织进行;报批程序发生变化后,报批内容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简化了向国务院申报的内容,相应减少了报件,将过去需报国务院审查和城市政府审查把关的部分内容,集中由省级政府负责审核把关;由于报批程序与内容的变化,审查责任相应作了调整,加大了省级政府的责任,由原来的“二传手”角色,变为要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
在国务院一次性批准用地后,城市向省级申请实施方案应当更便捷、灵活,有利于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能;调整审批方式后,国土资源部可以从许多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腾出更多精力,加强调查研究与对地方工作督导,有利于更好地转变职能,强化用地监管。
中低价房用地占70%
对老百姓最为关心的房价问题,此次政策调整,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土部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在当年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内。申报居住用地的,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据此,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部都将对城市居住用地进行审查,以保证国务院有关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的落实。应该说,新的城市用地审批方式,将有助于上述三类住房的建设,稳定城市商品房价格,对于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具有积极作用。
实行新的审批方式后,各级国土部门在具体用地审查中,严格依据规划计划进行审查,结合考虑该城市存量土地的利用状况、上年度已批准用地的实施情况、按季度供地备案情况分析以及土地集约利用状况调查情况等,以体现“从严从紧、有保有压”的宏观调控精神,迫使城市压缩用地规模,尽可能节约集约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