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两会期间,有个省的代表提出《关于恢复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中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建议》,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2月3日《今日早报》)
该代表的理由如下:2005年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废除普通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采取退学、开除的规定,经过这一年多的试行,对学校的管理冲击很大,负面影响严重,一是学校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可以说无计可施,没有有效的教育办法,二是“坏学生”欺侮低年级同学,对校风冲击很大。
中学阶段包括初中和高中,初中属于9年业务教育阶段。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学生的基本权利,去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不能剥夺,即使是一些可能会对学校秩序产生恶劣影响的学生也不能开除。《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文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所以,笼统地称“恢复普通中学对严重违纪学生开除的权力”,显然于法不合。
那么,对于高中阶段年满18岁、严重违纪的学生实施开除处分是不是合适呢?当然,开除这种学生,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纯洁”校风。但是,开除学生,无疑是学校、家庭、社会在个体教育上的失败,也是学校对这种失败的接受和对教育责任的彻底放弃。中学阶段的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很低,法制观念淡漠,“坏孩子”在学校环境中不能被教育好,开除后变好的可能性更小。如今,科技的发展对求职者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学校开除一个学生,极可能影响他的一生。
我们常说,多建一所学校,就少建一座监狱。反过来说,学校把“坏孩子”开除,实际上是把责任推给了社会,给社会增添了一个不安定因素。学校不是社会孤岛,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必然影响到在校学生的学习生活。近年来,失学青少年在学校周边引发的治安案件屡屡发生,证明靠开除坏学生以“纯洁”校风的做法效果非常有限。(彭联联)
福建:初中阶段学校无权开除学生
记者从福建省教育厅了解到,《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日前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在初中阶段,学校无权对学生处以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处罚。
福建省教育厅要求各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慎之又慎,要通过批评教育达到促进学生发展的目的。《办法》规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不得开除或勒令学生退学。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学校的批评处分,学生也有申诉主张的权利。《办法》规定,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
河北严禁学校开除学生
新华网石家庄2006年8月25日电(记者朱峰)为深入贯彻新的《义务教育法》,河北省日前采取多项措施依法治校,其中之一便是严禁学校开除学生。
河北省教育厅强调,学校在惩戒违纪学生时要加大教育劝导的力度,不能以开除学生相威胁。河北省教育部门近期将严查各种违反《义务教育法》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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