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我市一些已售出的房子,出现主人暂时不去居住的情况。读者沈先生日前致电本报民情热线反映,《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交付后1~2年内未入住的,物业管理费按全额的70%收取,2年以上未入住的全额收取。业主没入住,不会使用小区内的设施,也不产生垃圾等,酌情减收物业管理费情有可原。舟山是否也有这样的规定?
记者查询了2005年5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界定,“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省里的规定没有对未入住房屋的物业费收取比例作明确。记者咨询市物价局费管处人士,该处人士答复说,舟山没有类似“未入住房屋物管费按70%收取”的规定,物业费收取标准,根据业主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附件来确定。
我市一家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解释说,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来讲,业主一旦接收了钥匙,即开始使用所购房屋,意味着房屋所有权、支配权以及有关责任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转移;且业主接收钥匙后,房屋内水、电、气等由业主支配,设施由业主管理,费用由业主来支付;再者,业主何时装修、何时搬家进入新居生活,完全由业主决定,既无必要也不可能与管理企业协商。因此,交房后,业主就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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