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半年前应聘时急于得到一份工作,于是便与公司签了试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半年,若称职则正式录用,由公司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半年过去了,公司以我业绩不突出为由没有正式录用我。
我要求单位补缴试用期间的社会保险遭到拒绝。单位的理由是“试用合同约定在先,试用期间不上社保”。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安翔律师: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任何规定把试用期作为例外。你与公司所签订的试用合同中有关正式录用后才上社保的条款,因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现在,你可与单位协商解决此事。协商不成,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裁决,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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