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12万托“媒人”买房 房主反悔中间人不退钱 辩称委托未约定时间 拒绝“卸任”———
案卷档案
原告:晓寒被告:忠义诉讼请求:
晓寒要求解除与忠义之间的口头委托购房合同,并要求忠义返还购房款12万元。审理结果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晓寒与忠义之间有关购买房屋的口头委托合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忠义返还晓寒购房款12万元。
基本案情
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晓寒与忠义夫妇结识,交谈中得知忠义手中有房源,因此托忠义帮自己买房。
一个多月后,忠义的妻子刘某告诉晓寒有一处房不错,于是,晓寒就给了刘某12万元购房款。后来因故房主不卖房了,晓寒去忠义家要钱时,忠义给晓寒写了张字条,内容为:买房预付款12万元,因故房主不卖房了,退预付款时间为10月21日。
约定的退款时间到了,但忠义却没有履约。12月时晓寒再次找到忠义问退钱的事,不料忠义却称,钱在刘某手里,他与刘某已于11月离婚了。现在,他也不知刘某在哪里,让晓寒找刘某要钱去。一气之下,晓寒把忠义告上法庭。
庭审实录
晓寒说,当初托忠义买房时,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期限,但现在买房的事却仍无着落,因此,他们双方之间的口头委托协议应该解除。
对此忠义辩解道,我与刘某离婚时,双方约定无共同债权债务。当初,所谓委托买房的口头协议只是大家在一起时那么一说而已。并没有约定具体时间。再说,从晓寒那里拿钱的是刘某,现在这个事与己无关。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岳秀玲法官表示,本案中,晓寒与忠义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但从双方的陈述及忠义写的字条来看,晓寒购买房屋是与忠义达成的口头协议,忠义夫妇从晓寒处收到购房款后,实际由谁来实施、房款由谁来支配,均不能将忠义置于事外。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现在,晓寒作为委托人,在其委托事项未能完成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与忠义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合同解除后,忠义应将12万元购房款予以返还,其以“钱在前妻手里”为由拒不还款是没有道理的。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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