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月8日电 为死者家属支付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车主和保险公司争执不休,车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重庆市二中院审理判决:因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该赔。
为死者家属支付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此项赔偿属责任免除范围内,不予理赔。车方则认为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应属保险公司理赔范畴。双方在争执不休的情况下,最终车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重庆市二中院审理判决:因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该赔。
案件回放:
理赔精神抚慰金被拒
2005年,重庆万州城客公司将所属的渝AF1402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时,双方在附加条款中约定:投保人投保了本附加险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死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006年2月3日,渝AF1402大客车将余某撞伤死亡。交警认定,驾驶员熊辉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最后车方经法院判决,共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4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仅将其中上列赔款中16729.75元列入赔款计算书予以赔偿,车方拒领赔款并将保险公司状告到法院。
争议焦点:
精神抚慰金是否该赔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及特别约定,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由于该事故发生在春节期间,因行政职能部门均在轮流上班,无法对事故即时处置,故其亲属的误工费、住宿费等费属必须开支的合理费用,应属赔偿范围。同时,原告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符合原、被告的保险约定,应当计入赔偿范围。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7021.78元。
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时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事故85%的理赔责任,严重背离了案件事实和合同约定。并称,按照合同约定,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理赔范围。同时,驾驶员熊辉已承担了该事故刑事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车方自愿向死者亲属支付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
终审判决:
双方有特别约定该赔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精神抚慰金是否属于本案理赔范围的问题。
重庆市二中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主险条款中约定了精神抚慰金属免赔范围,但该条款的约定却与双方的特别约定相抵触。即双方约定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因此,上诉人对精神抚慰金应予以赔偿。
据此,终审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医疗费、处理事故人员的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555.03元,属于责任险额理赔范围恰当,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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