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12月26日电 “新七浦”董事长胡加招遗产继承纠纷案在经过近4年的拉锯战后,终于有了实质性结果。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将胡加招的遗产逐一进行了划分。
巨额遗产分割起争议
2000年3月,浙江商人胡加招在上海成立新七浦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胡占70%股权。2002年2月,胡加招与张明娣登记结婚,后生下女儿。同年10月,胡加招去世。因生前未留遗嘱,胡加招的家人就所谓“上亿”遗产分割问题引发争议。
2003年1月,张明娣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她和女儿在胡遗产中应得份额以及在新七浦投资发展公司中所享有的股权。对此,胡母及胡与前妻之子胡奕飞认为,胡、张二人的婚姻关系仅存续8个月,不可能存在巨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此案是市二中院在公司法修订后判决的首例继承纠纷中涉及股东资格继承的案件,涉及胡加招在上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因此本案4名继承人有权继承胡在新七浦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胡加招的妻、母及一双儿女分获新七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7.5%股权;位于乐清老家的自建别墅归胡母和儿子所有;其妻、女在分得上海及杭州两处房产的同时,支付胡母、儿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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