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在“第六届重庆民营企业家年会”上表示,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级党委、政府要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目前国内民营企业的不规范被外界视作民企的“原罪”,一些内地富豪被指多年前有不法操作而被监管及司法机构关注。
对于重庆市委书记汪洋针对民营企业的“宽容论”,笔者感到十分困惑。因为,民营企业的“不规范”该不该宽容,不是哪一个人说了算的,真正说了算的是法律与制度。依法管理企业理应是政府的坐标,“宽容论”岂不是又从“法治”回到了“人治”?如果说要最大程度地宽容,我们还要法律和制度干什么?
不难理解,民营企业的成长正如人的成长,少年阶段懵懂无知、轻狂莽撞,容易犯错误,如果大人动辄严以打压必然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因此,对于民营企业创业阶段的不规范,需要一点宽容。
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对创业阶段的民营企业,宽容应该是有原则和底线的,即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许可下宽容。这就要求党委和政府必须区别对待,绝不能想当然的“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比如说,民营企业用工合同不规范,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宽容,同时令其整改;换言之,如果是安全生产出了事故或者偷税漏税,就不能姑息迁就了,政府理应依法追究。
这说明,对于民营企业创业初期的不规范,该宽容的宽容,不该宽容的绝不能心软。否则,一味地宽容只能助长民营企业不规范甚至违法乱纪的气焰,最终害了民营企业。“严是爱,宽是害”就是这个道理。
一句话说到底,对处在创业初期的民营企业,我们既要用心呵护(即指导与帮助),又要严加管束(即依法管理),终极目的就是使他们稳健地成长。如果过度呵护最后变成溺爱,到头来只能是害他们,这终究不是我们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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