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之后驾驶警车撞人逃逸
原晋宁县一派出所长获刑五年
晋宁县公安局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东北网双鸭山12月13日电 记者张科饮酒之后驾驶警车,超速行驶撞死两人后逃逸,不但将面临5年的牢狱之苦,还将支付近13万元的民事赔偿。昨日上午,呈贡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晋宁县新街乡派出所所长张武德肇事逃逸罪名成立,其肇事前所在的晋宁县公安局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8月21日晚9点10分左右,时任晋宁县新街乡派出所所长张武德,驾驶车号为云A0878警的“桑塔纳”轿车从二街返回新街派出所。张武德沿二鸣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二鸣线K1+350M时,他驾驶的警车与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坐着的张正武和张洪喜当场死亡,事后经法医鉴定为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张武德本人也受轻微伤。
晋宁县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赶往现场进行调查确认,张武德在二街乡的亲戚家里喝酒后,驾驶警车返回派出所时肇事。经调查发现,张武德肇事时的速度为62公里/小时。而根据交通管理规定,在没有中间隔离带和交通限速标志的乡村公路,车辆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40公里;张武德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41.4mg/100ML。根据相关规定,驾驶人100ML血液中含有乙醇20-80毫克属于饮酒驾车。因此,张武德属酒后驾车,公诉机关指控张武德触犯交通肇事罪。
在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两名死者的家属提出了52万余元的高额索赔。
呈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武德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酒后驾车又有肇事逃逸情节,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还认定张武德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武德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没有支持两名死者家属提出的52万余元高额索赔,仅支持家属12.8394万元的赔偿数额,扣除之前已经暂时支付的5000元丧葬费用,12.3394万元。法院同时认定,警用车辆属于国家特种车辆,在管理和使用上均有特殊规定,晋宁县公安局作为张武德所在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因此,晋宁县公安局应该承担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判决,双方暂时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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