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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者闹“离婚” 法院称不受法律保护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2-11 14:09:44
       非法同居闹“离婚” 只算解除同居关系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非法同居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

   周建刚和吴娜同居6年,没有办理结婚证,且在同居期间有了孩子。后双方处于各种原因导致分居。之后,两人竟然要求法院帮助他们解决这段原本就不合法的同居关系。最终,双方谁也没有在这场官司中获得胜利。

  男方:同居期间多次受到家庭暴力

  2006年7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该案原告周建刚,系兰州市城关区个体经营户,其要求法院解除其与一位女子的同居关系。而该女子名叫吴娜,她坚决否认了周建刚“同居关系”的说法,并称他们是合法夫妻。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周建刚诉称,其与吴娜是在生意场上认识的,由来两人同居生活,2001年10月,他们有了孩子,但由于感情基础不好,吴娜不尊重他父母,对他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使他的心灵受到了严重伤害,2006年3月,他与吴娜分居生活,吴娜拿走了全部财产,现两人已不可能补办结婚登记,故诉请法院解除其与吴娜的同居关系,孩子由被告抚养。

  女方:结婚证已补办 是合法夫妻

  吴娜认为周建刚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她与周建刚相识后,是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但两人于2002年在宁夏某镇镇政府补办了结婚证,故他们是合法夫妻。目前,结婚证都放在周建刚处。两人结婚初期感情很好,根本不存在她对周建刚经常施加家庭暴力的问题。而在2006年4月29日,周建刚趁她不备之机,将其6万元货款带走便离家出走,后她多次电话联系周建刚,对方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回家。吴娜表示,只要对方回心转意,双方互相谅解一定会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非法同居 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确定原、被告两者关系,是此案审理的关键之所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现宁夏某镇镇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吴娜与周建刚领取结婚证的记录。同时进一步查实了吴娜与周建刚的同居关系,及双方同居期间生育有子,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经济问题引发家庭矛盾,致使两人无法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吴娜与周建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 ,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周建刚要求解除与吴娜的同居关系,予以支持。关于该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男孩,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现孩子随周建刚生活的实际情况,孩子由周建刚抚养有利于未来的成长,吴娜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从2006年10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而关于吴娜所述关于周建刚曾转移了夫妻共有财产的内容,因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举案说法

  针对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张伟仪、李晓东律师。

  记者:一般的离婚案件与这类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有哪些区别?

  律师:自新婚姻法公布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应按非法同居处理。法院在立案后,只能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如果双方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夫妻,法院在审理这种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等因素,才有可能判定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判定不准予离婚。

  记者:吴娜与周建刚同居期间,未领取结婚证所生子女,是否拥有合法性,是否与婚生子女一样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律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可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记者:同居期间财产能否分割?

  律师:关于共同财产问题,如果在同居期间确实购置了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

作者:    来源: 大洋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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