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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转化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2-05 14:57:5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2005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均认为,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

   笔者认为,“入户盗窃转化抢劫”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1.导致刑期相差悬殊,罪刑不相适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入户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转化为抢劫,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按“入户抢劫”处理,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盗窃转化抢劫如果认定为“入户抢劫”,量刑幅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期相差过于悬殊,严重失衡。

  2.背离立法本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所以将“入户抢劫”列为加重处罚的八种情形之一,是因为这类抢劫犯罪较之一般的抢劫犯罪更具危险性,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更大。《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入户抢劫”的定义比较准确,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将“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仅限定在“为实施抢劫行为”而入户。《意见》中规定: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将“临时起意的户内抢劫”排除在“入户抢劫”之外。相比较而言,“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要比“户内抢劫”小得多,更不应属于“入户抢劫”。

  3.不符合国际刑事政策发展潮流。从发展趋势看,国际刑事政策正日趋轻缓,为配合惩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有必要针对“入户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制定严厉的刑法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时必须注意严格掌握标准,宜松不宜紧、宜宽不宜严,防止打击面扩大。

  综上,笔者倾向于将“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转化抢劫”认定为“抢劫”罪而非抢劫罪的加重处罚的要素,即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以“转化抢劫”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转化抢劫过程中情节恶劣,如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则可比照相应的条款加重处罚。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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