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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当事人选法官未必管用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2-05 14:57:51

       河北省黄骅市法院为破解“执行难”,试行了《申请执行人选择执行法官制度》,即所有案件均由申请执行人自行选择执行法官。这一制度的核心是改变已往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由庭长指派的“包办婚姻”做法,变成按照申请执行人自己的意愿确定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自由恋爱”(据新华社11月14日电)。

  由当事人选择执行法官,无疑会对办案法官产生一种必然的激励机制:一旦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官的选择率直接关系到执行法官的业绩与奖惩,执行法官“将执行进行到底”的决心,就会如市场中的理性人一样更具主动性和积极性。黄骅市法院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实际结案率同比高出去年同期23个百分点,就是最好的证明。

  不过,实际结案率提高的表象并不能掩盖该制度本身的“致命缺陷”。姑且不论诸如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执行难的“客观因素”,并不会因执行法官的“事在人为”而有所改变;单就是将法官责任心的激励和业绩考核,诉诸并非科学的“当事人选择率”,就不是制度设计的正确路径。

  对申请执行人来说,在其不掌握其他信息的情况下,其会更倾向于选择执行率靠前的执行法官,这必然会形成一种执行率两极分化的“马太效应”,这会让原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在两极分化中更显捉襟见肘。

  法治不仅是一种价值判断,更是一种行为模式,因为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大致可以预期的结果,但“当事人选法官”的制度,却将法官的业绩和奖惩置于一种毫无预期可言的境地。对于两个能力以及责任心相当的法官,可能会仅仅因为运气的原因,由于在最初几起案件执行情况上的差别,最终形成“冰火两重天”的反差。

  司法权威性永远都是来自制度的可预期性,而法治之所以能够赢得尊严,更是靠制度对法官的督促与约束以及法官对法律的信仰所塑造出来的“制度英雄主义”得以实现的。而“当事人选法官”的执行举措,实则是对制度权威的抛弃转而对“个人英雄主义”的迷信,而这跟舍弃法治而追求人治一样不足取。

  一旦司法的权威性,不是来自由制度和程序双重保障下的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努力,而是所谓“个人英雄主义”时,这一针对执行难的破解路径,恐怕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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