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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威慑执结一疑难案件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2-01 16:28:33

  [案例] 

  二零零六年的十月的一天,早晨四点半,开发区法院的执行人员迅速在大院集合,按照执行局长前一天的部署,前往被执行人朱某的家中调查取证。

  被执行人朱某,在从事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拖欠他人款项累计数十万元。

  途中,执行人员接到被执行人员朱某的电话,称其现居住在某地,愿意在某时某地等执行人员谈话。对被执行人员朱某主动配合执行人员的执行,执行人员对其行为表示赞许。执行人员在约定地点等候朱某多时,朱某都不曾出现。通过移动电话,朱某称其正在赴约途中。天气越来越闷,朱某迟迟未到。执行人员赶往朱某的家中,堂屋里只有朱某的母亲一人。执行人员向朱某的母亲说明来意。朱某的母亲称其不知自己儿子的去向,自己儿子的事情一概不知。执行人员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朱某的母亲嚎啕大哭。朱某的母亲是有恶疾在身的,执行人员耐心地劝解朱某的母亲不要哭闹动气,要当心自己的身体。当时朱某的母亲不听劝告,引来邻居围观,场面一时难以控制。执行人员走访得知朱某这几日一直在家,一早出的门,还得知朱某的亲戚家就在附近,朱某可能去了亲戚家。执行人员立刻赶往朱某的亲戚家,并没有找到朱某本人。执行人员对朱某的亲戚进行了法制教育。面对执行人员,朱某的亲戚辩称自己不认识朱某。线索中断,执行陷入僵局。

  面对此尴尬境况,开发区人民法院领导当机立断,启动执行威慑机制。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一行在执行局长的带领下,在连续多日的走访调查中,对朱某的家人及亲戚邻居,宣讲了法律知识,以及被执行人朱某逃避执行今后生活将面对的境况。如果朱某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将采取相关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等活动予以必要限制。被执行人朱某的市场活动信息经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互连网向全国公布。半个月过去了,朱某得知自己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将对自己今后的生活带来严重后果,主动来法院,履行了已生效法律文书对其确定的债务。

  [评析]

  上述案件并不是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遭遇”执行难”的特例。事实上,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逃避自己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屡屡发生。被执行人运用各种伎俩耍赖,拒绝执行。比如,法律文书生效后,托各种关系来说情,谎报、变卖、藏匿自己的财产,提供虚假信息,到处躲藏逃避询问;在执行现场,故意制造事端,拉拢自己的亲友胡闹,煽动围观的不明真相的群众,谩骂、侮辱、威吓、殴打执行人员,甚至已死相逼,造成执行现场的混乱,阻挠执行人员的执行正常进行。法律是严肃的,不容许当事人为一己私利逃避责任。法律是具有人性化的,尊重当事人,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主权。那些暗自存有侥幸心理的当事人,无视法律的庄严,最终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被执行人的阻挠行为妨碍了执行的进程。可喜的是执行威慑机制已经启动。执行威慑机制是解决执行过程中屡屡发生“执行难”的治本之策。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市场社会活动会受到严格限制,生存空间将受到全面的挤压,比如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贷款的限制,难以融资;被执行人变更企业、注册新公司、置产置业、出境入境等受到限制,市场交易对象拒绝与其进行交易活动。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债务,将会付出惨重代价。最终,被执行人不得不自动履行义务。执行威慑机制在执行过程中的介入,阳光般温暖了执行行为,使执行工作别开生面。


作者: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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