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开发商在征用土地后,在未对农民种植的农作物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而擅自铲除农作物,被一农民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上海某农业公司赔偿原告沈先生经济损失8.6万余元。
农作物被擅自铲除
2001年12月1日,沈先生与南汇区某村委会签订租种耕地协议,由沈先生租赁该村土地30亩,租赁时间至2020年12月1日止。其中约定“凡是国家需要,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2004年11月,上海某农业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协议书,由上海某农业公司以流转方式使用包括讼争土地在内的480亩土地用以筹建开发项目。此后,沈先生与上海某农业公司、村委会就自己租种耕地协议的善后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今年开春,上海某农业公司使用推土机、挖掘机各1台,将沈先生租种耕地内的农作物和附属物铲除。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上法庭要讨回公道
在法庭上,沈先生认为,某村委会擅自与自己解除承包协议的情况下,与上海某农业公司就同一地块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协议,从而导致开发商强行铲除自己承包地的农作物。现起诉要求赔偿15亩大白菜、14亩莴笋当季的损失9.6万余元等。上海某农业公司则辩解,其不存在过错。沈先生与村委会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凡是国家需要,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开发项目属于国家建设项目,进场施工是合法合理的,合同解除后,自己愿意赔偿其直接损失。
开发商应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因国家开发项目的实施,某村委会解除与沈先生之间的租种耕地协议,其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不构成违约。但由于租种耕地协议未对合同解除后沈先生的补偿问题进行约定,相关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其他合法程序予以解决。现开发商上海某农业公司擅自铲除沈先生的农作物及拆除附属设施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院确认沈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为8.6万余元,沈先生的不合理经济损失之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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