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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饭店产生油烟 噪音及高温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2-01 16:28:32
  开设饭店经营时,因其产生的污染给邻居造成了影响,昨天(11月28日),闵行区法院作出房屋承租人林先生停止因开设饭店而产生的排污(油烟、噪音及高温)行为;房屋出租人陈先生对此负有督促整改义务的判决。

  油烟排放管伸到了自家窗口

  张先生居住在201室,陈先生居住在101室,两家为上下邻居。为开辟财路,陈先生一家利用居住在底楼的便利,曾利用101室与自己所有的紧邻的底楼房屋合并开了一家饭店。后由于情况的变化,他们把这个饭店出租给了林先生经营。去年7月,接手该饭店的林先生为搞好经营,对饭店重新进行了装修,并将饭店安装的油烟排放管道作了向窗户外墙延伸的处理,油烟排放管正好与201室张先生家的窗户相邻。

  由于饭店在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噪音已影响了张先生家的正常生活,张先生一家曾向房管部门投诉,要求解决。今年6月,有关职能就该问题的解决形成了会议纪要:要求诩出租方和承租方限期自行整改。但整改措施始终未予落实。张先生一家无奈之下,将陈先生和林先生告上法庭,提出了要求陈先生和林先生停止油烟、噪音、高温的排污行为,修复被打通的承重墙,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请。

  油烟噪音高温已影响了正常生活

  张先生在诉状中说,林先生经营饭店,打通承重墙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家及整幢楼的居住安全。另外,其经营饭店所产生的油烟、噪音、高温等污染也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自己的精神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而出租人陈先生对林先生的上述行为未加劝阻,也有过错。

  陈先生辩称,没有改变承重墙结构,在开饭店过程中,噪音和高温确存在,但不可能影响到原告的生活,张先生对此应提供超标的标准。况且,饭店已转让给了林先生。

  林先生辩称,张先生所述不符合事实,承重墙未有改动。在接手饭店之后,已考虑到油烟影响,接了排污管道,故对张先生家晾衣、开窗是无影响的。张先生现诉请排除妨害,应提供高温、油烟的超标标准。对于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应获得支持。审理中,张先生明确表示对敲掉承重墙是否对其居住安全造成影响不要求鉴定。

  被告方负有停止排污的义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和经营方,应按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妥善地处理相邻关系。张先生与陈先生所有的房屋位于居民住宅区,林先生作为与张先生相邻的饭店直接经营方,理当考虑到由于其经营饭店产生的油烟、噪音及高温而可能对处于相邻方的张先生家造成影响和损害,故其负有停止排污的义务。同时,作为房屋所有人,陈先生对林先生经营饭店产生的问题负有督促整改的义务。

  关于张先生提出的修复被打通的承重墙的诉请,由于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敲掉承重墙对其安全造成影响,且在诉讼中又明确表示不要求鉴定,对此,应承担由于举证不能而致的法律后果。关于张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作者: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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