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孝友因持刀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被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徐孝友,男,1966年4月6日生,小学文化,农民,江苏省宿迁市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7月22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今年的9月13日14时许,在如皋市桃园镇南通古林木业有限公司建筑工地上,徐孝友为琐事与该公司职公吴某发生争执并追打吴某,后又找到该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并与其发争吵纠缠,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孝友的妻子也与朱某某发生争吵纠缠,朱某打了徐某的妻子一下,徐孝友看到妻子被打,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朱某某的腹部,致其肝脏左叶贯穿破裂。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某的伤情属重伤。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孝友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孝友仅为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持刀将他人捅伤,足见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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