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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尸骨未寒上公堂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2-01 16:28:32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析产、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石某、赵某、林某与被告严某达成财产分割调解协议,历时一年之久的纷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得以园满解决。

  原告石某、赵某系死者石军的父母,林某系石军与前妻所生之女(大学在读),石军生前与被告严某系再婚夫妻,再婚后一直与原告石某、赵某、林某共同生活,并经营一水暖器材商店,一家五口人过着平静的生活。2005年8月19日,石军在驾车送货途中发生车祸不治身亡。此后不到一个月时间,由于原、被告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与沟通,被告擅自到县劳动局支付了石军的养老保险基金款,原告组织人员到被告经营的水暖器材店清点资产等,相互开始失去信任感。双方为石军死亡而取得的18万元赔偿款分割,以及石军生前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共有财产、水暖器材店财产、债权、债务,和石军生前与父母亲共同生活期间所建楼房分割等问题矛盾不断,争执不休。2005年11月,原告石某、赵某、林某向本院提起析产、继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均是石军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对石军的遗产享有均等份额继承权。石军生前与父母亲共同生活期间所建楼房,石军享有其中的三分之一份额,应列入其遗产范围;石军生前与被告及自己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该楼房装璜部分,以及经营的水暖器材店物品、债权(扣减债务后),石军享有其中的四分之一份额,也应列入其遗产范围。原、被告因石军交通事故身亡而获得的赔偿款,其中殡葬费应归操办丧事的原告石某、赵某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属原告石某、赵某所有,其余部分由原、被告均等分割。综合考虑被告严某仍在经营水暖器材店,以及原、被告间难以朝夕相处等实际情况,水暖器材店物品折价归并给被告严某,楼房(含装璜)折价归并给原告石某、赵某。根据上述处理原则,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家庭共有财产及石军遗产的分割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这起纷繁复杂的家庭财产纠纷得以平息。

作者: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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