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承租写字楼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需承租人交付三个月的房屋押金,如在合同期内承租人发生违约,三个月房屋押金将被出租人作为三个月的违约金扣除,我对于定金与押金的概念较为混乱,望贵律师能够帮助我回答以下问题:
1、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是押金定义较为准确还是定金较为准确?
2、两者在发生违约时各承担何种责任、如何避免?
回答:《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此,定金是在书面合同中明确以“定金”字样所约定的一种债的担保形式。而其他的一些诸如订金、押金、预付款之类的,不能认定其性质为定金,不能适用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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