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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整治司法腐败?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1-24 15:12:09
        所谓司法腐败,就是执法人员的腐败。执法人员,当然包括各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但本文所讲的司法腐败,主要是指公、检、法机关的腐败。人们最痛恨的,也是公、检、法机关的腐败。因为公、检、法机关是专职惩治各种腐败的机关,公、检、法腐败了,各种腐败必然会泛滥成灾。公、检、法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的机关,公、检、法腐败了,人民就会失去保护,社会就没有公正。

  一、    怎样看待司法腐败?

  有人说,司法人员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才是司法腐败。还有人说,一切故意司法不公的行为,都是司法腐败。我同意第二种说法。因为前一种行动诡秘,人民群众很难知道,而后一种,人们容易感觉到。

  律师与公、检、法接触最多,最容易感觉到公、检、法的司法腐败。我从1990年开始代理或辩护过的千余件案件中,至少有10%以上的案件,都明显存在司法不公问题。其中大多数都是明显的司法腐败行为,令人深恶痛绝!尤其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腐败,是最令人不能容忍的。一位哲人说过,一次错误的审判,其危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相当于污染了河流,而错误的审判,却相当于污染了整个水源。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垮了,社会正义就没有了。
法官也是人,是人就难免犯错误,我并不要求法院完全不出错案,我只要求他们不故意作出错误的裁判。我感觉到的司法腐败现象,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

  二、    司法腐败,已经严重到令人不敢想象的地步。

  1、公安腐败案例:

  根据报纸报道,凡是长时期作案的黑恶势力团伙,基本上都有公安干警或公安局长作保护伞。有的黑团伙头目,就是公安局长。山西的警察竟然打死北京的警察。山西侯马市的交通警察,因叫停本地公安刑警的无牌面包车,竟有四名交警被刑警打伤。有的刑警挥着手枪指着交警大吼:“烂临时工你想怎么着?谁给你的权力查车?老子打死你。”刑警队还有10多人开车持枪到交警队抓人,而且见交警就打,并将四位交警押到刑警二队审讯室,还让其写检查且罚站一个多小时。警察对警察都敢这样蛮横,何况对老百姓呢?

  在这些警察的头脑里,还有一丁点“权为民所用”的思想吗?没有,他们是将权力用来作为欺压人民的工具和资本。

  2、检察院腐败案例:

  据报纸报道,某一贫困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居然盖起一幢当地最豪华的办公大楼。钱是怎么来的?是滥用检察院职权搞来的。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居然利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与地产商勾结在一起,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他还干涉公安机关和法院办案。他的口头禅是:“不行?不行就查你、办你!”一个公司被别人坑了1700多万元,李就下令不准受害人索要和起诉。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明知生产队长章道松无罪,却硬说他犯了贪污、受贿罪,逮捕关押八个多月,至今不肯平反纠错。他们明知章道松是乡人大代表,对其关押前后,却一直不向乡人大通报情况。

  3、法院腐败案例:

  湖北省某法院法官,对同一个案件的原、被告,居然发给两份不同内容的判决书,判决双方都胜诉。如果不是中央电视台揭露,谁能相信有这种荒唐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受贿窝案,法院有几十人受贿,反将责任推向被迫行贿的律师!我的当事人夏才书,1947年参军,1948年入党,参加过潍坊战役、济南战役、淮海战役和渡江战役,负过伤,立过功,是三等甲级残废军人。解放后转业到江苏少年管教所任二中队副队长。由于他揭发少管所所长兼政委陈相成调戏其妻子等问题,受到陈相成的打击报复。1963年,编造三份假证据,诬陷夏才书奸污三名少年女犯,由少管所直接将所谓的“侦查报告”送交句容县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句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夏才书五年有期徒刑,在判决书中不交待上诉权和上诉期,一审判决书下达后就生效。从1966年开始,夏才书就不断申诉,至今已申诉四十年,几十次,句容县、镇江市和江苏省三级人民法院都以犯罪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为由,多次驳回申诉,一次都不准进入再审程序。三份伪证定罪,能说犯罪事实清楚吗?少管所行使公安局侦查权,非法剥夺上诉权,能说程序合法吗?

  据2006年7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安徽省全椒县政法部门在办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中,竞有15名政法人员受贿。其中既有检察长,又有检察院纪检组长,还有法院刑庭庭长。县法院审判委员会8名成员中,就有6人在这起案件中受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吉凯,是湖南省“明星法官”,是湖南省最大女贪官蒋艳萍案的主审法官,竟然向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行贿十多万元买官(买长沙中院院长)。

  以上都是暴露出来的,还有没有暴露的呢?很可能比这些还更严重。综上所述,司法腐败的严重程度,令人触目惊心,令人恐惧恐慌!

  三、为什么会有那么严重的司法腐败?

  1、人治大于法治,官权大于法律,运动代替制度。

  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都是人治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忽视了法制建设。毛主席发动“三反五反”运动,枪毙了刘青山、张子善,刹住了贪污风。但那是靠政治运动的模式,而没有从法制建设入手,这是错误的。后来又不断搞运动,直至“文化大革命”,林彪提出“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的口号,人治发展到顶峰,权力不受约束,始终未能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文革”结束,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逐步开始法制建设。

  2、对法治认识有误区,立法思想不端正。

  什么叫法制社会、什么叫“依法治国”?有些权威人士都是指的用法律制度去治理老百姓。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错误的。应当说法律和制度,主要是用来规范和限制权力的。“依法治国”,主要是治理权力,防止滥用权力。不将权力限制住,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问题不纠正,永远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

  为什么买官卖官风那么严重?为什么有人借钱买官,贷款买官?因为有了官就有了权力,有了权力,就可以随心所欲,为非作歹,……将买官的钱几倍、几十倍地再赚回来。如果用法律限制了权力,使权力丝毫不能滥用,使权力不能挣钱,一有滥用,一旦用权力去捞钱,马上就被撤职查办,坐牢杀头,还会有人买官吗?当然不会。

  正因为认识上有误区,导致立法思想不端正。我国好多法律,都是给权内容多,正确使用权力内容少,限权内容少,惩治权力的内容更少。从宪法开始,它规定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却很少规定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如果他们不这样做,怎么办?由谁来监督执行,法律却没有规定。所以他们很少这样做,我从来就没有发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还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控告,但这种申诉、控告送到哪里?由谁来处理?在多长时间内必须答复?答复后当事人还不服,又怎么办?都没有规定。所谓的代理申诉、控告,也成了空话。再如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2条都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但如果法院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怎么办?谁来管?谁来保障原告的诉权?法律却没有规定,所以我就经常遇到这种使老百姓告状无门的尴尬。

  3、缺乏执法监督机制,对司法腐败现象监管不严,处罚不力。

  对公、检、法执法人员如何监督,如何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缺少法律制度。一是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二是发现后不能及时处理,三是处罚不严,助长了滥用权力的行为。

  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又是侦查机关,还授予其法律监督权,我认为不妥,这就使检察院有权管公安和法院,检察院就成了特权机关,不符合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原则。

  四、整顿司法队伍,清除害群之马,清查和纠正一切冤假错案。

  1、首先要加强司法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组织整顿,通过正在进行的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一名司法人员都认识到,一切司法人员,必须是遵纪守法的典范,都要宣誓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忠于法律,在实践中一言一行都必须依法办事,绝对不允许用司法权谋私利。否则就清除出公、检、法机关。

  2、在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司法人员的基础上,要在司法机关实行高薪养廉制度,其薪金标准,要比同级行政人员高出一倍以上。

  3、成立宪法法院,专门接受公民和法人对司法腐败的控告。要及时立案,尽快查处,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凡是司法腐败案例,用法律规定必须要全部在媒体曝光,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4、要培养和宣传高级干部带头“依法治国”、严于律己、“大义灭亲”的先进典型。冯玉祥将军自己吞烟头惩罚自己,要在全国大力宣扬。

作者:    来源: 南方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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