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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公司两老总挪用2千万元被判8年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1-17 13:59:27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春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饶金良及副总经理朱捷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饶金良、朱捷有期徒刑八年,并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898.57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7月间,被告人饶金良、朱捷在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春桥路证券营业部正、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中轻三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广证公司长春桥营业部设立的帐户非法并入北京东方泰诚咨询有限公司帐户,使用中轻三联公司帐户内2000万元资金购买的193990张国债进行国债回购,并将回购资金1898.57万余元供东方泰诚公司提走使用,至今未还。

  在法庭上,被告人饶金良、朱捷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涉案的业务是经长春桥路证券营业部领导班子(即饶金良和朱捷)讨论决定的,其这么做是为了公司赚取手续费,没有为个人牟取任何利益,公司对这种操作也知情而且没有提出异议。并户操作是股票业中一种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电脑中证券操作系统提供的功能之一,不存在非法操作的行为,其二人的行为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金良、朱捷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其他单位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饶金良、朱捷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被告人饶金良、朱捷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责令其予以退赔。

  关于被告人饶金良、朱捷提出的其二人系营业部的领导,所做决定系二人讨论,为公司利益所做的决定,其行为没有牟取私利,反而为公司赚取利润,是单位行为的辩解意见,及饶金良、朱捷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饶金良、朱捷虽系长春桥营业部的领导,如在正常业务中所做出的符合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决定,可认为是履行职务所为的单位行为。但本案中,被告人饶金良、朱捷明知不能向客户提供保底利率,但为了能够为涉案人员提供资金,仍以提供保底利率为诱饵,引诱中轻三联公司将资金存入其营业部,由其进行经营管理。其二人在取得该笔资金的管理权后,违反证券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客户的帐户进行非法并户操作,使中轻三联公司的国债可被东方泰诚公司任意使用并进行国债回购,并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担保的情况下,批准回购资金被东方泰诚公司提走使用,其行为无任何正常的单位行为性质,系个人实施的挪用行为,对二名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作者:    来源: 黄河新闻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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