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蒯某课间与同学开玩笑,被老师询问后赌气离校,回家后又被家长责怪,一气之下他从四楼跳下造成终身残废。受伤学生及其家长认为,学校对学生伤残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一百余万元。6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些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蒯某的伤害结果与学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蒯某系南通某中学三年级学生,2004年4月7日上午第三节课间,他与同班同学开玩笑打闹,推翻了其他同学的课桌。后班主老师走进教室准备上第四节课时,有同学反映蒯某与同学打架了,老师即向蒯某了解情况,蒯某称“没有打架”。随后,蒯某整理书包离开了学校。中午,班主任老师通过电话告诉蒯某父亲上午发生的事情和蒯某离开学校的情况。
当天下午,蒯某没有回校,于傍晚回到家中,父亲便责问他为什么与同学打架,蒯某知道这是班主任老师告的状。面对无法澄清的事实,蒯某难以克制自己激动情绪,转身从家中四楼窗户跳下,造成脊椎骨折、双下肢合并截瘫的严重后果。经权威部门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二级。蒯某受伤后,学校虽组织同学看望了蒯某,还发动了捐款活动,但拒绝负担蒯某的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蒯某在学校教室里与同学打闹推翻其他同学课桌,班主任老师向蒯某了解情况,即使批评了蒯某,也属对班级学生正常的管理、教育行为,不存在过错,而蒯某不服管理,采取离校的方法对抗老师的教育、管理,其行为明显不当。在蒯某离开学校后,班主任老师及时向其父亲告知相关情况,体现了老师对蒯某及其家长负责任的态度。因此,学校对造成蒯某受伤并无过错,蒯某的伤害的后果与学校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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