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拓展业务,北京的一家商贸公司与宁夏的一家星月纸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作为该公司生活用纸的北京地区独家代理商。此后,商贸公司发现星月纸业公司“一女二嫁”,在北京居然还有其他的代理商。为此,商贸公司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星月纸业公司,要求被告5倍赔偿违约金5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月18日,商贸公司与星月纸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商贸公司享有北京市、周边河北地区的代理权,同时星月纸业公司无权在北京、周边地区自行销售,如发现有销售,按所销售价格五倍向商贸公司进行理赔。协议签订后当日,商贸公司向星月纸业公司支付货款8.66万元,并提走货物。
3月6日,星月纸业公司自行又向北京的另一家贸易中心供应了一批10万元的货物,并于3月11日与贸易中心签订销售协议,授权贸易中心为其生活用纸北京地区、天津地区总经销。销售区域为:北京地区、天津地区、张家口、唐山、廊坊、沧州、承德、保定、距北京二百公里以内地区。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星月纸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协议后,擅自与贸易中心签订销售协议,并已经将货物供给贸易中心。因星月纸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商贸公司享有北京市、周边河北地区的代理权,同时星月纸业公司无权在北京、周边地区自行销售,如发现有销售,按所销售价格五倍向商贸公司进行理赔。故星月纸业公司在商贸公司享有权利的地区内的销售行为属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现商贸公司依法要求星月纸业公司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星月纸业公司偿付商贸公司违约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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