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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讨要曾用名被驳回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1-17 13:43:04
         理由:公安厅复函不属行政审判权限审查范围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首例公民讨要“曾用名”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原籍漯河的邹某曾是某装饰公司部门经理。1998年,她以别名“蓝天”向所在公司交纳22万元股金款,可公司事后却否认这名“别名股东”。邹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公司提出,邹的曾用名不是“蓝天”,以此否认她的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向省公安厅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调查原告的曾用名。经查,省公安厅“复函”:别名不是邹某的曾用名。邹某不服,将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安厅的“复函”不属行政审判权限审查范围,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邹女士的起诉。

作者:    来源: 法制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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