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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领结婚证 起诉离婚被驳回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1-17 10:50:05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曹某离婚的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1月,时年16周岁的吴某(女)经人介绍与长其12岁的曹某相识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有生育。由于两人同居生活时吴某未满20周岁,不能领取结婚证,后双方一直未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生活较长一段时间感情尚好,2004年8月起,双方为家庭经济开支等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关系逐渐恶化,同年年底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06年5月原告以自己与被告是事实婚姻关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时原告吴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不属事实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原告在符合结婚条件后又未与被告补办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吴某起诉解除婚姻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起诉时隐瞒相关事实,法院虽然立案受理,但查明事实后,对原告的起诉仍应予驳回。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作者: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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