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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掉包 巨款失踪 银行无责 储户败诉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11-17 10:34:17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储户存折被掉包存款被支取的案件,银行因没有过错而被判决不承担责任。

  陈某某是一家具店的业主。2004年8月18日下午,一名自称姓李的河北中年男子来到陈某某开办的家具店,对陈某某称其侄子在某县教育局担任主要领导,该教育局要定做一批学生课桌,合同金额30万元,可以给介绍一下,陈某某就给对方提供了自己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次日上午两人见面,应对方要求,两人一同到中国银行莒县支行浮来中路分理处,陈某某花了10元钱开户办理活期一本通加密存折一本。随后两人来到一茶馆,李姓男子约其侄子到场一起喝茶。应对方要求,陈某某将手中的存折和身份证交给对方当面记录身份证号码和存折开户帐号后,对方将存折和身份证交给原告。陈某某回家后,按照对方的要求于当日下午,委托其弟在中国银行日照分行储蓄专柜存款6万元保证金。8月20日上午,陈某某在该储蓄专柜查询预付款是否到位时,发现该6万元存款已被他人于当日在安徽省淮北市银行用借记卡分两笔取走。经查,陈某某存款6万元的存折不是其自己办理的存折,而是骗子李某某持假身份证在中国银行莒县支行青年中路分理处办理的另一个存折,两个存折户名相同(均是陈某某),但帐号、客户号、开户地点均不同。原来,骗子在与陈某某喝茶时,趁其不备,将两个存折进行了调换。存款失踪后,陈某某以中国银行莒县支行在为骗子李某某办理存折时未要求对方出示并核验身份证件致使自己存款被他人支取为由,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银行承担责任。

  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银行提供的证据材料看,银行在为“冒名陈某某”(即骗子李某某)办理活期一本通和借记卡时,已要求“冒名陈某某”填写了《免填单开户申请书》和《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业务登记表》,该两份证据中均载明了证件号码,可以认定银行已经要求“冒名陈某某”出示了身份证件。根据银行内部管理规定,“冒名陈某某”办理存折和借记卡时的银行内部监控录象因超过期限而不被保存,因此可以认定银行在是否要求“冒名陈某某”出示证件问题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陈某某主张银行未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但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进行反驳。在对存款人身份证件进行核验的注意义务上,法院认为,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查只是表面审查和程序性审查,只须负普通人注意义务即可,所以不能认定银行在为“冒名陈某某”办理活期一本通和借记卡时存有过失。陈某某在与骗子李某某洽谈业务时因监管不力致使自己的存折被骗子李某某掉包,两个存折只有姓名相同,但帐号、客户号、开户地点均不相同,陈某某应当知道所持有的存折不是自己所办理的存折,而委托其弟将6万元存款存到他人的存折帐号上,致使存款被他人支取,可见陈某某存折被掉换以及陈某某将存款存到他人的存折上是存款丢失的直接原因,银行是否违规操作并不必然导致陈某某存折被他人掉换和存款被他人支取,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某因轻信别人而白白损失了6万元,教训深刻,引人深思,同时也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迪。一是“天上不会掉馅饼”。“30万元的合同标的额,定价不菲,利润不薄,业务做完后定会赚个盆圆钵满”,但是陈某某的如意盘算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实际上,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可能就是个骗局,试想一下,人家和你既不沾亲又不带故,凭什么把这么一个赚钱的大好机会让给你呢?可是世上还是有不少人,真的相信能有一天馅饼就会砸到自己的头上,这也是为什么骗子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二是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本案中,骗子的骗术并不是无懈可击,只要加强防范,就可以避免被骗。例如,一般来说应当由定作方交保证金,本案中骗子要求陈某某存保证金的做法与交易习惯不符,也与常理相悖,让人一想就可能是个骗局。再如,陈某某对骗子的身份未予核查,对骗子的所说的课桌定做业务也可以找别人了解一下,只要再多长个“心眼”,陈某某就可以避免被骗了。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市场就是战场,充满了风险,布满了荆棘和陷阱,况且诈骗手段不断翻新,稍一不慎就可能被“套牢”,这就需要我们睁大双眼,擦亮眼睛,加强防范,避免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作者:    来源: 东方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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