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近年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三类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级法院依法严惩这三类案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这三类涉土地犯罪案件727件,案件总数逐年增长,个别年份甚至是成倍增长。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727件涉土地犯罪案件中,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最多,共448件,占61.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次之,共223件,占30.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较少,只有56件。在9月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这三类涉土地犯罪被列为八类依法严惩的涉农犯罪之一。
在法院近期审理的几起非法占地、倒地、批地案件中,一些认为“没往自己腰包放钱就不是违法犯罪”的村(居)委会负责人被判刑。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长期以来,人们熟悉的是自然人犯罪,直到1997年修订《刑法》时才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根据刑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具体到这三类涉土地犯罪,单位虽不能成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主体。只要触犯了刑法,不管单位负责人是否中饱私囊,都将被依法惩处。
《人民日报》 (2006-09-28第10版)
(链接)刑法规定三类土地犯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农用地)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三类犯罪,视情节后果不同处以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罚。最高人民法院两次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为办理这三类案件提供具体的量刑标准。比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应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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