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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隐喻大于实际意义
http://shuangyashan.northeast.cn   2006-09-05 16:33:03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研制了一套“电脑量刑”法律软件,输入案件的具体定罪情节,电脑就能判决出一个刑期。有人对此支持,认为可以防止法官滥用权力,避免同样案件由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弊病;也有人质疑说,永远没有完全相同的个案,这正是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所在,让程式化的电脑来处理千变万化的案件,是司法退步。(9月3日《重庆晨报》)

  笔者毫不怀疑“电脑量刑”法律软件的稳定性与逻辑性,当面对一个个具体案件时,法律软件不会有先入为主的观点、不会考虑被告的社会背景和自身利益,只会以“事实”为依据、以“程序”为准绳,也就不会“同案不同刑”的情况。因此,在法院判案时,“电脑量刑”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

  在19世纪欧陆法典化运动初期,立法者和学者曾认为,法典必须事无巨细地规定所有法律应调整的社会生活,法典必须能够预见到社会生活在未来所可能发生的变化,而法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做出判决。但很快,这一立法思想就被现实生活所抛弃,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即使是最有远见的立法者也无法通过罗列的方式在法的规范中穷尽社会生活事实。

  同样,“电脑量刑”也要求其软件系统能事无巨细地规范所有法律应调整的社会生活,在其操作的过程中,才能避免某些案例无法计算的问题出现。但软件毕竟是由人来设计,最有远见的立法者无法以罗列的方式穷尽社会生活事实,最有远见的程序员显然也无法设计出毫无瑕疵的软件系统。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的生命力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电脑软件具有严密的逻辑,却缺乏基本的社会经验。若简单机械地从抽象的法律规范和程序系统作出判决,必然违背了法的生命力——法律源于生活。

  因此,“电脑量刑”的实际意义是有限的,电脑永远也不可能代替法官对案件作出判断。

  但“电脑量刑”法律软件的出现,却受到了公众的追捧:一个有代表性的观点是,电脑不会贪污腐败耍特权、电脑不会吃了原告吃被告、电脑不会看人下菜徇私情,因此支持“电脑量刑”。在这一观点中,实际上存在这样的一个隐喻:在当下,一些法官乐于贪污腐败耍特权、吃了原告吃被告、看人下菜徇私情,公众对法官已经失去了信心,不相信公平与正义能够在法官的判决中得到实现。从这一隐喻中,法官已不再是手持天平的正义女神,公众对法官的信任已降至冰点。

  搜索网上的新闻,我们会发现,法官腐败乃至群体腐败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为了获得私利,有的法官出具假判决书,有的法官公然向当事人索贿,有的法官甚至让当事人倾家荡产。一名法学专家形容:它(法院)本应该是一个解决纠纷的机关,却变成了制造纠纷的机关;它本应该是消除民怨的机关,却变成了积累民怨的机关。如此,法官们怎会在公众心目中拥有一个良好的形象?

  正如一些评论者所言,电脑软件由人设计、电脑也是人在操作,只要有法官腐败的情况出现,电脑难免也会成为其徇私枉法的工具。显然,要改变目前的司法乱象,还得寄希望于司法改革、寄希望于法官断案水平和执法意识的改善,而不是电脑。

作者:    来源: 东北网     编辑: 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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