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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立新规 公众股不足25%将暂停上市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08-31 16:10:10

  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5%或10%

  从今日起,社会公众持股低于总股本25%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10%的上市公司,如连续20个交易日不高于以上条件,上证所将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2个月内仍不达标的,上证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上证所今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其中,社会公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上证所将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暂停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上证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被暂停上市的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在报上证所同意后恢复上市交易。

  此前新版《证券法》第五十条、上证所最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仅仅规定了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将被终止上市。但对发生上述情况后的具体操作程序、社会公众股的认定等具体问题,未做明确的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随着全流通市场的开启,收购兼并特别是要约收购行为将日趋活跃,因收购兼并而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也将更加普遍。因此,上证所及时出台这一补充规定,特别是明确了12个月暂停上市的“缓冲期”,很有必要。相关公司可以有较充分的时间来采用回购注销、协议转让等方法改变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

  另外,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沪深两市目前尚存个别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如沪市的

  G轻机,总股本为2.1亿股,股改前社会公众股仅2400万股,股改之后也仅3720万股,仅为总股本的18%不到。分析人士认为,上证所的补充公告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些历史遗留的股权分布不合法的公司,也受其约束。

作者:    来源: 和讯网     编辑: 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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