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人2005年5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后在2005年11月25日打人至重伤。并在200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像这种情况构不构成累犯呢?
答:《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某人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因此应根据《刑法》第七十七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于某人的刑罚(缓刑)尚未执行完毕,因此某人在此期间又犯罪不应当认定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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