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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判这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对吗?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08-17 13:50:58

问:对方交通肇事逃逸后,我家自行找到肇事者,发现其车辆已到邻省修理完善。我家报警,却发现他们只询问了肇事者后便任肇事者逍遥法外。交警部门认定书上写的是:交通肇事逃逸负全责!后来我们上诉到区法院,法院判对方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这合理吗?合法吗?

另外,对方明明是2002年正月十六日晚八时许交通肇事逃逸致我父亲2006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三时死亡!区法院为什么会判对方按医保赔呢?这合理吗?合法吗?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该案中肇事者确属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则至少应当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判一缓二确实有轻判之嫌。对此,你可以向区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改判。

对于区法院判对方按医保赔偿你们我也很纳闷。医疗保险费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只能用于医疗补偿的保险费。当参保职工因病就诊时,可以从中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报销,它体现了个人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只有按时缴纳足额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报销权利,否则,不能得到报销。医疗保险费只能用于职工的医疗补偿,即专款专用,是指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许侵占或挪用医疗保险费,从而保证职工的利益。

医疗保险只对因疾病引起的伤残负责给付,所以应该对医疗保险中的“疾病” 含义有清晰了解。首先,疾病须是由非先天原因所引起。有些先天就存于体内的疾病,比如先天性心脏病,则不属于医疗保险范围。其次,疾病须是人身体内部原因所致。某些最初诱因来自外部的疾病,如传染病或流行性感冒等,因为外来诱因侵入体内后使疾病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应被视为内部原因所引起。第三,疾病须是偶然性原因造成。人生以健康为常态,疾病的发生必须由于偶然的原因,并且可以用药物、手术等手段治疗。换言之,须有病因,还能治疗。

而本案中的人身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不属于医疗保险的范围,况且医疗保险是由医保单位支付给保险人的保险金,跟第三人没有关系。此案中法院要求对方按医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受害人得到医保后,仍有权向肇事者要求损害赔偿,此二者没有任何联系。

作者:    来源: 中国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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