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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应公证才生效的合同,一定无效吗?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08-09 09:15:01
   问:我市某百货公司与省无线电厂签订了一份购买1500台游戏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百货公司向无线电厂预付总货款的20%作为定金。合同签订以后,未经公证,百货公司就向无线电厂交付了定金,但由于无线电厂制造的游戏机质量不过关,迟迟不能投入批量生产,所以届期无法交货。百货公司要求无线电厂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无线电厂则认为合同明确规定:经公证才产生法律效力。现在既然没有公证,当然就没有生效。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依约进行公证,双方都有责任,所以他们只同意解除合同,退还百货公司交付的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而百货公司认为,合同中虽然订有经公证才生效的条款,但在自己向无线电厂交付定金时,无线电厂并没有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而是接受了定金,这说明双方已经以实际的行为改变了合同生效的条件。从无线电厂接受定金的行为来看,其已经默示承认合同生效,因此,其届期无法交货显然违约,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请问律师:本合同究竟生效没有?百货公司主张推定对方默示接受变更合同条款有无法律依据?

     答:该合同已经生效。合同中虽有公证后生效的条款,但合同中同时又有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定金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既然百货公司向无线电厂给付定金时,无线电厂没有以合同未经公证,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而拒绝收取定金,故可以推定,无线电厂收受定金的行为,是以默示的方式与百货公司一同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经公证生效的条款,故无线电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    来源: 中国网     编辑: 岳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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