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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解析“赵燕在美被殴案”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08-03 15:03:00
        东北网双鸭山8月3日电 据新华网消息,从今年7月下旬开始,中国女公民在美国遭执法人员殴打事件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来自中国天津从事健身器材生意的赵燕于7月12日持B1/B2签证到华盛顿、费城洽谈生意,工作结束后,她参加了从纽约出发的“尼亚加拉瀑布两天一夜游”旅行团,旅途中遭到美国国土安全部警员毒打。在当地朋友的协助下,赵燕委托“罗斯—里根律师事务所”的里根律师全权代理,在布法罗的纽约州西区联邦法院控告带头殴打她的美国国土安全部警员罗伯特·洛德斯。9月8日,法院宣布结果:洛德斯无罪。赵燕和里根律师对此表示失望和不满,认为这是陪审团偏听偏信被告律师渲染反恐执法严格的结果。里根律师表示,虽然洛德斯在刑事上被判无罪,但该刑事判决对赵燕提起的1000万美元的民事诉讼赔偿影响不大。

        解析美国刑事诉讼特点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法学博士、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了美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他说,当一个案件同时涉及刑、民两个诉讼时,英美法系的一般做法是:可以刑、民分诉,但被害人只能在刑事案件审结后,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赵燕的律师之所以认为在刑事部分败诉的情况下,民事方面胜诉的可能性仍很大,许兰亭律师推测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首先,刑、民分诉,刑事败诉并不等于民事也败诉;其次,在美国,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对证据的要求非常严格,适用的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即要有90%以上把握被告实施了控方指控的犯罪行为,才能对被告定罪,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只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使得法官在心证上形成对该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更趋采信,可信度超过51%即可。

        许兰亭律师举例说,当年橄榄球名星辛普森涉嫌谋杀前妻及前妻的男友案,在刑事诉讼中,辛普森被判无罪,但在民事诉讼中,辛普森却被认定有罪,最终被判决赔偿死者亲属巨款,这就是由刑诉与民诉的证明要求不同所致。

        对于洛德斯被判无罪,很多媒体认为是美国反恐政策的滥用及种族歧视的结果。许兰亭律师表示,这种说法也许有一定道理,但因对组成赵燕案陪审团的12名陪审员的种族情况不太了解,他不想对此妄加评论。应当指出的是,因为刑事案件涉及公民的自由与生命,因此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明一个人有罪的标准是非常高的,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是美国宪法的要求。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遵循下列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控方负举证责任原则,疑罪从无原则。

        可见,在美国判定一个人有罪是相当难的,据说陪审团审判案件的无罪率达到30%。难怪辛普森案、NBA球星科比·布莱恩特涉嫌强奸案、歌星麦克尔·杰克逊涉嫌猥亵儿童案,最后都被陪审团裁决无罪。

        考虑到美国刑事诉讼的上述特点,赵燕案刑诉部分败诉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中国法律看类似事件

        北京律师协会刑诉业务委员会主任、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列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向记者介绍了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他说,从程序上来看,该案的整个审理过程并没有明显的瑕疵。从实体上看,赵燕一案的关键是:被告人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有明显违背相关工作条例的地方,是否有打着反恐的名义,而明显超越职权范围变相侵犯人权的行为。

        而这一点相关报道还没有充分体现,因此也不好作过多评论。但这里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执法的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查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问题;第二,执法的警察使用警械的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问题。

        钱列阳律师注意到,在赵燕被伤害的一案中,美国执法人员同时使用了制服性和约束性警械。这样做是否有必要,是否符合工作规定(假如有明确规定的话)?警察是否可以打着反恐的名义违法违规,置工作条例于不顾?这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可以肯定的是,为反恐的需要,国家可以在立法上变更法律规定,但执法人员绝不可以在执法中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在执法中违反规定是对规则的破坏。而司法文明发展走到今天,其原则和理念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毫无疑问,恐怖主义是全人类的公害,但是打击恐怖主义如果付出的是破坏社会法治的代价,这终究会是人类文明进程中的得不偿失。

        钱列阳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法的警察,除了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外,我国警察法第九条还明确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这是执法警察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盘查的前提条件。在此过程中,警察法第十一条又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依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同时,条例还将警械区分为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和约束性警械,并对其不同的使用前提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法规对警察执法的前提条件和工作器械分类使用的条件都有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在中国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性不大。

        我国公民今后出国提示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律师认为,赵燕事件反映的问题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出国人员在异国他乡如何注意自我保护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司法公正性的问题。前者是防御性的,后者是救济性的。

        就司法公正而言,田文昌律师表示不想过多地评价美国的司法程序。他说,各国司法程序及理念均有所不同。比如,在美国,陪审制度下陪审团的认识与情感对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反恐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司法的价值取向会发生偏移;由于刑事证据的严格性,在定罪问题上更持慎重态度,而在民事赔偿方面可能会更倾向于保护被害人一方等。上述方方面面的诸多因素都会对该案刑事判决的结果发生影响。

        田文昌律师认为,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当警察动武时赵燕已经没有反抗动作,而且也没有反抗能力,警察仍然对其继续进行殴打并致伤,这种做法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中不能允许的。所以,赵燕事件已体现出国际社会中的人权保护问题。尊重公民包括外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执法人员应当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无论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如何,其警察行为的违法性和侵犯赵燕人身权利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而对于这些,只能说,美国社会的法治环境也需要改善!

        就出国人员在异国他乡如何注意自我保护的问题而言,田文昌律师认为,因各国的环境、习惯和法律规定的差异,以及我们对国外的情况缺乏了解,在某些特殊情形下,难免会发生权利被侵害的后果。因此,在出国前了解一些有关知识显然是十分必要的。比如,驾车行驶过程中被警察拦截时不要下车,在警察命令“不许动”时不能用手去掏皮包等。当然,这种方式的防范效果毕竟是有限的。因为,在国际交往日益广泛的今天,就像经常来中国的成千上万外国人中绝大多数既不懂中文也不了解中国的习惯一样,不可能要求所有的出国人员都能够懂外语并了解各国的习惯和法律。

         许兰亭律师也认为有必要提醒中国游客知道中美法律的不同规定。美国法律对“犯罪”的界定很宽,在我国属于违法的,在美国都属于犯罪,如酒后驾车、打骂孩子、丈夫打妻子等。在超市偷一盒罐头也是犯罪。前些年有一位香港明星,由于在超市结账时漏报了一把水果刀,结果超市报警,最后费了很大周折才把问题解决。他们只有“定性”规定,没有“定量”规定。在美国,人们对诚信非常重视,他们认为孩子学习成绩不好不是大问题,但孩子不诚实倒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在美国有人仅仅因为考试时找人替考就被判处二十年监禁。在赵燕案中,赵燕所持签证与其实际从事的活动不符,也给人留下一种不诚实的印象。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岳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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