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传媒论坛 正文
如何根治贿选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08-02 16:42:09
        在基层选举中,贿选是一种罪,自然要给予惩罚。但这种罪与其他罪一样,在考虑消除它时,如果仅仅立足于惩罚,恐怕要让我们的社会付出太多的资源。我们要注意两种办法,一是使选举过程中少发生一些模棱两可的现象,使得司法部门容易对贿选进行界定;二是通过制度建设,消除贿选发生的体制性弊端。

        为了降低选举过程中的司法监督成本,可以针对界定贿选行为比较困难的“灰色”地带作出一些防范性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

        在选举期间,候选人可以向选民赠送礼品,但不得要求选民承诺支持自己当选;送给一位选民的礼品在赠送当日的市场价格不得超过××元(例如当地月平均工资的1%)。去年年底在某地看到民间的选举活动。在一家餐馆,一位候选人的太太出马帮助自己的丈夫选举,候选人自己大概在别处忙活。那位太太笑容可掬,殷勤地向每一位在场人打招呼,并回答他们的问题。她还给众人送出礼物,那是一个小的检验伪钞的卡片。她并不问众人中谁是选民、谁是游客,也不问谁会给自己投票。她的礼物是有价值的,可有效地用来检验现钞的真假。法律显然没有禁止她的行为。我的直觉也告诉我这不像贿选。

        选举期间,候选人不得向选民赠送金钱或承诺未来向选民赠送金钱,但由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户”属例外。向“低收入户”的馈赠应通过本级政府公开进行,并不得以获取选举支持为条件。

        如果图谋选举公职的人在非选举期间向选民赠送金钱怎么办?我看没有好办法去证明他是贿选,除非你有证据表明他向选民提出了支持他当选的要求。

        贿选事实的最终成立需要很多条件,例如,有的选民收了某候选人的礼物,但在实际投票中却支持了别人。如果选举的程序符合法规的要求,候选人不能控制投票过程,贿选要达到目的也很难。所以,惩治贿选的法规应起一个震慑作用,真正能够消灭贿选的因素是一系列的社会条件。这就要求我们认识贿选发生的深刻原因。

        在政治清明的条件下,贿选这种丑恶现象恐难有立足之地。

        大量的贿选行为是隐蔽的,而一般选民要发挥监督作用是很难的。通常,真正能起监督作用的是政治活动的竞争者。你的对手搞贿选,你自然要比一般选民更操心,你也通常比一般选民有能力对竞争对手进行监督和制约。所以,保持政治活动的某种竞争性,是消除贿选的重要途径。我国安徽省某地在村委会选举中实行“组合竞选制”效果就比较好。

        制约贿选的另一个办法是建立合理的选举程序。选举程序合理了,会大大增加贿选的成本,让贿选者望而却步。在当今的中国农村,一些农民在选举期间也会接受候选人的请吃,但如何投票却心里有谱。农民说,如果不接受请吃,就等于告诉候选人自己的立场,所以请吃是必须接受的。但因为候选人不能操控选举程序,候选人请吃也没用。如果候选人能操控选举过程,贿选甚至是不必要的了,选民在威慑之下不得不投出违背自己意愿的一票。

        在基层社区的选举中,公共机构职能的设置,特别是财产权的设置,对于贿选的发生有重要影响。公共机构如果仅仅提供部分必要的公共服务,而不掌握类似分配土地这样的重大权力,其权力的“含金量”就小了许多,假公济私也就不容易发生,贿选就成了高风险投入。如果再有政治设计中的某种平衡性,增加公共权力体系中的制约机制,贿选的目的就更难实现了。在我国村民选举实践中,中央政府文件刻意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定,效果也比较好。

        在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中,贿选是一种暂时的现象,我们不必谈虎色变。只要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不懈地推动政治清明,贿选现象就会很快退出历史舞台。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萧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