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年轻的局级后备干部王某因受贿15万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王某受贿一案是2005年12月由市纪委移送线索,经宣武区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年仅35岁的王某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市级某机关工作,后到某局级国企工作,先后任该国企下属第八分公司党委书记等职,是该国企重点培养的副局级后备干部。然而,王某涉嫌在任第八分公司党委书记期间,通过本公司总经理赵某收受与其单位有商业往来的薛某15万元的贿赂(目击证人张某在场),后被举报。
2006年1月 第一次提讯
初次交锋拒绝认罪
检察院反贪局在此案侦查终结后,主诉检察官开始审查此案证据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并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提讯。王某架着一副金边眼镜,对主诉检察官居然视而不见。
“我没有收钱,我在市纪委和检察院反贪局的供述,都是纪委的人诱骗我说的。”他说。
“你有辩解的权利,检察机关会综合全案的证据,做出判断。”主诉检察官说。
“那我有机会洗清冤枉了。”他表现出无辜的样子:“纪委的人拿我爱人说事,她正在怀孕。他们说如果我认了,会放我出去。我就照他们让我说的供了。”
主诉检察官手头有一份他在区检察院反贪局做的有罪供述,那是王某在被以受贿罪立案后做的第一次供述。而第二次供述则不一样。
主诉检察官拿出王某的第二次供述:“你在被立案后的第二天做的第二次供述中称:‘我在看守所看了一些法律条文,如果罪名成立,后果很严重,所以在今天提讯我时,思想上有了些变化,我想再慎重点’。显然你否认以前的供述是有原因的,你怎么解释这点?”
“我只是想把事实说清楚。”王某似乎有些愤怒。接下来,王某辩称自己确实收了公司总经理赵某分别给的5万元和10万元,但他不知道5万元是什么钱,这钱他已给单位交医疗保险费了;10万元是2004年初赵某让张某从八公司账上借出20万元,然后分给自己的10万元,后来赵某陆续把这10万元要走了。
2006年3月 核查证据
补充侦查有新突破
主诉检察官再次仔细翻看了七册卷宗。王某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有三份,一是王某被立案后在区检察院反贪局做的唯一的有罪供述,另两份是目击证人赵某和张某的证言。王某的有罪供述与后来的无罪供述相矛盾,无法直接采用。两份证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但是在一些细节上有出入——赵某说“钱装在一个塑料袋里,张某在我办公室找了一个塑料袋,把钱分成两部分”;张某则称“赵某已经将钱分好,装在两个纸袋里”。显然,首先要排除证人赵某、张某证言之间的矛盾。
检察官找到赵某,赵称“我的事太多了,当时是谁分的钱,钱装在什么袋子里我实在记不清了,但是钱确实是分给王某和张某了。”
单凭赵某、张某的两份证言还不能满足“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考虑到王某当前口供与证人证言截然相反,从排除合理怀疑的高度看,有必要进一步收集证据。
主诉检察官调取了王某在市纪委的笔录。在该笔录中,王某承认收受赵某转交的15万元时,还供述了大量的细节,如装钱的袋子是绿色的纸袋子、钱拿回后放在办公室一个矮桌子里,以及当时赵某和王某说的一些与案件无关的话。只有亲身经历过,才可能对细节供述得这么清楚。还有新的突破,就是有其他证人证明:证人张某没有在2004年初从八公司借钱,书证、证人证言均证明八公司与张某确实有一笔20万元的经济往来,但时间是2003年7月。
2006年3月 第二次提讯
再次交锋核实证据
主诉检察官第二次提讯王某。“经过一段时间的考虑,你对自己的事有什么新的解释?”“没有,我坚持以前的说法。”“我们调查、核实了大量证据,根据目前的证据得出的结论,与你的说法完全相反。你现在还有机会争取宽大处理,你考虑一下。”
检察官直视王某,见他的眼睛中闪过一丝东西,但很快消失。十分钟过去了,他没有改口。“据我们调查,张某并没有在2004年初从八公司借出20万元,只是在2003年7月初借给过八公司一笔20万元,但很快八公司就还了这笔钱。”“八公司账目很乱,账肯定是让他们调了,你们再去查查,张某确实在2004年初借出了20万元。”王某显然是早有准备,但是他忽略了一点:八公司账目中的原始收据存根上的号码,足以证明张某只在2003年与八公司有经济往来,虽然账目可以调,收据的内容可以涂改,但是原始收据上印制的号码不可能涂改。
2006年4月 法庭审理法庭公诉揭穿罪行
在宣武法院58号法庭,主诉检察官进行了法庭雄辩。
“合议庭!通过刚才出示的王某在市纪委的供述,可以充分认定王某在市纪委和宣武区检察院的第一次供述是真实可信的。试想,如果不是亲身经历,怎么能把细节阐述的那么清楚?而且王某供述中的很多细节,在赵某和张某的笔录中根本没有,这些细节完全是王某自己单独经历的,市纪委在不掌握这些细节时,拿什么来诱骗他呢?显然市纪委不可能诱骗他。”
“宣武区检察院反贪局在对王某以受贿罪立案时,向他宣告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王某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也签字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他仍做出了与在市纪委相同的有罪供述,显然这才是其真实意思表露。”
“再看王某在立案后第二天的笔录:‘我在看守所看了一些法律条文,如果罪名成立,后果很严重,所以在今天提讯我时,思想上有了些变化,我想再慎重点’,显而易见,王某认识到自己将被判处严厉的刑罚,为逃避刑罚而翻供,他在之后的供述均是妄图逃脱罪责的托词。”
“王某和其辩护律师提到,赵某和张某均与王某有利害关系和私人恩怨,因此在客观上存在着赵某、张某联合诬陷王某的可能,但这种辩护理由没有事实基础。证据表明,王某、赵某曾经授意八公司的财务人员,用薛某的200万元收据冲了赵某在账上的200万元白条,在客观上帮助了赵某,也帮助了自己;而且,赵某因涉嫌职务犯罪,早在王某被立案数月前就已被羁押,说赵某和张某合谋陷害王某显然是无端猜测。而张某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任何限制,他的证言是在意思表达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且多次证言一直高度稳定。因此,赵某、张某可能合谋诬陷王某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公诉至此,王某这个局级后备干部收受薛某15万元贿赂的事实已经确定无疑。
5月29日,王某被宣武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作为一名年轻的局级后备干部,王某有着令人羡慕的政治前途,却因贪念倒在了金钱关前,个中教训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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