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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厘米”的歧视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07-03 08:56:33

  “重庆男性考生身高在1.68米以上,其他各省份的男性考生身高应在1.70米以上。”来自国家司法部的最新规定,今年,包括重庆在内的西南8省市的男考生填报司法院校,可降低2厘米录取。然而,这项对重庆男考生的“优惠”,却让很多重庆男人哀叹,认为太伤自尊心,实际上是一种对重庆男人的“歧视”,是在重庆男人身高的伤口上撒盐。

  推出此项规定,对重庆在内的西南8省市的男考生肯定是好事。可重庆男人“很受伤”,由此,这个规定的荒谬之处也显而易见,把人用身高做了不同的区分,事实上是一个画蛇添足、适得其反的规定。

  据参与调查身高的华东政法学院杨教授说:重庆男人的身高在全国名列倒数第三,为了达到公平选拔考生,达到公平、公正的原则,教育主管等相关部门才做出上述8省(区)考生在全国男性考生身高1.70米的基础上优惠2厘米。即使这是一个事实,最新规定的地域性限制,也是画地为牢。比如身高,这些都是自然状态的,是人不能选择的。而西南8省市之外的考生,并非都是“人高马大”,也有达不到这项新规定标准的考生,如果就差2厘米,考司法院校难道将他们拒之门外?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很显然,来自国家司法部的最新规定,限制身高的做法,设定了特殊“门槛”,是以侵害更多报考者的平等竞争权和选择的权利为基础的,且有悖法律,也有违教育公平。而把个子矮的人当作异类来排斥,歧视和剥夺他们参与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资格,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这样一个不平等的规定,对法律却也是一种嘲弄,隐喻着对身高达不到标准的考生的歧视。实质上起到一种导向作用,扩大了“唯个是举”效应,加深社会不平等现象。平等不仅仅是一项原则,也是一项权利,如此“优惠”2厘米,不过是貌似公平、公正。然而,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恐怕受伤的不仅重庆男人,而是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实在是“很悲哀”。

作者:    来源: 东北网     编辑: 丁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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