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服务指南 > 房产 > 政策法规 正文
省建设厅规定 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06-29 17:10:30

  加强对房地产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省建设厅近日决定,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

  建设厅规定,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理、项目经理等关健性岗位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建设厅颁发“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等关健性岗位管理人员上岗的凭证。“岗位合格证书”将实行动态管理、复检制度,复检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原参加过住宅项目管理培训的人员,可凭“陕西省住宅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上岗,待复检时统一换发新的“岗位合格证书”。

  建设厅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时间于2006年8月起正式实施。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理、项目经理等关键性岗位的管理人员没有“岗位合格证书”的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作者:    来源: 通网     编辑: 丛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