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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为何不得安宁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06-21 09:18:21

  最近看了几则关于居民小区内治安问题的报道,觉得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与社会各界的重视。这些报道中,有的是小区内的车辆屡次被偷盗的,有的是信报箱接连被毁坏的,还有饭店酒店等经营场所噪音污染影响居民生活的。

  虽然都是小事儿,问题是这些情况出现后总是找不到负责的管理者,人们经常遇到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问题解决起来非常曲折复杂。这些小事儿加在一起就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的大事。

  小区内的治安和其它公共秩序问题是城市居民安全感和人身权益的第一道屏障,在市民居住场所属于公共产权的时代,这些问题是由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单位几个方面联合负责。如今随着居民住房产权的普遍私人化,这些变成了居民的“私事”,单位不再管,居民委和公安部门因为有了物业公司的存在也管得少了,居民自治成为解决这类问题的重要办法,而自治能力恰好是国人的“软肋”。

  应该说,已出台很长一段时间的物业管理法规给了居民充分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居民却“不会用”。笔者注意到,当小区内出现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治安或其他公共问题的纷争时,吃亏的往往是居民,即使诉诸法律或有关主管部门,居民的胜率也比较低。这其中的原因,除了居民的自治意识问题,还有公共问题的“外部性”难题。物业公司与居民作为企业和消费者存在对立和互相依存的关系,当两者出现矛盾时,作为企业的物业公司产权明确,而作为消费者的居民却是多个产权,多个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要达成共识、目标和行动一致就很不容易,因为付出的成本不一样,总有人会“搭便车”,这会减弱他人为公共事务服务的积极性。

  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物业公司本身的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法规的要求,物业公司应当是业主委员会选择的结果,可在现实中这却是一纸空文,业主自身选择的物业公司数量极少。这些物业公司是哪里来的?他们或者是某某部门“派来”的,或者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在居民区强行“留下来”的。这样的物业公司,其存在的合法性尚且存在许多争议,期待他们给居民提供完善的服务更是一种奢望。在这种情势下,居民群体与物业公司这个个体在对抗时总是处于“劣势”也就不足为怪了。

  所以要创建居民小区的和谐环境,除了对个别案例的重视外,还要立足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首先是一个身份对等的问题,既然居民是房屋的主人,那么物业公司也应该是真正的物业公司,即应该是业主委员会选择的结果。在这一点上,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非常重大的责任。既然要落实物业管理条例,首先要解决的自然应当是物业公司的身份问题,作为政府部门,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委派”或者“安插”物业公司到居民区的情况,否则,将给后来的居民区管理留下许多后患。

  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得上自治。作为小区的居民,应当加强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利用物业管理法规赋予自身的权力,选择物业公司,就物业公司的价格、服务等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如果一个城市的所有居民区或者多数居民区实现了居民自治,居民小区的公共事务具备了完善的管理制度,相信发生在居民区的治安或其它纷争也会越来越少。

作者:    来源: 东北网     编辑: 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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