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6月14日电(见习记者 高春红) 近日,双鸭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听证会在市房产局举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民政局、物价局、大地公司、法制办、拆迁办等10家单位参加了讨论。会议通过了《双鸭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双鸭山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是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的第37号令,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对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发挥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在实践当中,在拆迁管理、拆迁补偿与安置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办法》是在对原《办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文件并吸收几年来我市实际工作中的经验而拟定的。
新《办法》将对拆迁单位、评估单位、拆除单位做进一步的规范;对拆迁人、承办机构、拆除机构、估价机构的工作程序、拆迁政策、估价结果进一步地公开透明;明确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或结构有疑义时,应由谁来确定;明确拆迁现场发生断水、断电等现象,应先由谁来修复;明确不同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回迁价格,应由谁来报价;在拆迁实际工作中,为更好地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利益,通过物价部门、评估部门到本市各社区进行实地查勘,对附属物补偿进行细化;依据省里有关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拆迁弱势群体进行保障;对住宅性质从事营业的房屋,可按标准调整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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