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4月27日电 2006年4月21日双鸭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行人民代表辞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尊重代表意愿的原则。
第二条人民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第三条人民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担任县(区)领导职务和乡(镇)领导职务的市人大代表调到市直单位工作或任非领导职务的,现岗位不需要担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
二、担任市直部门领导职务的市人大代表因工作岗位或工作职务变动不需要担任市人大代表职务的;
三、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行代表职务的;
四、已经批准退休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工人代表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五、不履行代表职责或两次无故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六、犯有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不符合担任代表职务条件的。
第四条市人大代表辞职时,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市人大代表的辞职申请,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受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市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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