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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老人同居须谨慎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04-26 16:45:34

  老来有伴是一种幸福。但遗憾的是总会有些人过早地失去老伴,只能在孤独和寂寞中度过晚年。他们渴望爱的滋润,渴望能有个人相依相伴,平静地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但老年人再婚却障碍重重,而且离婚率居高不下。于是,不少单身老人无奈地选择了与爱侣同居。那么,同居又是不是万全之策呢?

  为什么选择同居?

  记者有一次采访一名单身老人陈姨,因为车祸受伤,她正在和汽车公司打官司。记者发现,从房间摆设看陈姨不像是一个人住。陈姨也坦然承认,她其实正在和一名张先生同居。陈姨说,车祸中她左脚骨折,住院近两个月,出院后仍然行动不便,幸好有张先生的照顾,否则不知怎么办才好。

  为什么选择同居?陈姨说是被子女“逼”的。陈姨的丈夫6年前病逝,一子一女又相继结婚搬走,一个热热闹闹的家庭短短两年内就“土崩瓦解”。陈姨感到十分难过,日不思食,夜不思寐,有时甚至眼光光待到天明。因为日渐消瘦,她去看医生,医生说她患了轻度忧郁症,劝她要多出外走走,多参加群体活动。她想,自己只有55岁,今后还有很长的日子,于是就去老人大学报了个书画班,又到公园跳健身舞,心情才逐渐开朗,身体也好起来了。这时,她认识了比她年长两岁的张先生,两人竟有相见恨晚的感觉。令他们意外的是,双方子女都不同意他们的婚事。陈姨的儿子举证许多老人再婚失败的例子来劝说母亲,说老人再婚基本上是“自寻烦恼”。有一次,陈姨和张先生在一家餐厅订了房间请双方子女来见一次面,结果双方子女不约而同地只派来了一名代表,“见面会”不欢而散。

  陈姨说,除了反对她再婚外,子女在其他方面其实很孝顺,自己也不想与子女闹翻,于是就选择和张先生同居。周一至周五他们住在一起,周末张先生回自己的家,避免与她的子女碰面。车祸发生后,张先生尽心尽力照顾陈姨,大大减轻了她子女的负担,陈姨子女对张先生的印象也因此大为改观,现在已经基本接受他了。如无意外,待官司打完他们就会正式结婚。

  记者发现,老人选择同居往往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有些子女并不反对父母再婚,但要符合他们的条件。除了子女反对外,还有传统观念的影响、财产继承等诸多难题,不少老人只好选择同居。而目前社会上对于老年人同居也比较宽容,其认可程度甚至超过了对待年轻人的同居。

  同居,过得快乐吗?

  相对于再婚来说,同居无异是一条“中间路线”,是一个“折中方案”。那么,作为当事人,个中滋味又是怎样的呢?

  李先生(70岁):我觉得同居好。因为老年人的性格都比较固执,如果不是结发夫妻,不容易互相迁就,与其结了婚又离婚,不如不结婚,免得麻烦。以前我一个人过,一天到晚搓麻将,到了晚上就好难过,闷得要命,好想有个伴聊聊天,甚至吵嘴也是好的。后来认识了阿玉,觉得谈得来,就同居了,但三个月后就发觉大家的性格和爱好有很大差异,只好分开了。如果办了结婚证会很麻烦的。

  郭姨(60岁):同居的感觉还是可以的。我以前很怕邻居讲闲话,不过自从搬到这个小区后,就再也不怕了,因为邻居互不认识,谁也不管谁,我们肩并肩走,别人还以为我们是几十年的恩爱夫妻呢。我觉得只要你情我愿,同居也没什么。我丈夫去世多年,子女早就习惯了没爸的日子,如果突然多了个原来不认识的老爸,他们很难接受。而且像我们这样的年纪,结婚办手续也太麻烦,买那两个小本本放在家里,有什么用呢?该散的时候还是要散,还不如简单一些好。

  程姨(65岁):我和他同居了一年,越来越不顺心,觉得自己很吃亏。生活费我们各出一半,但家务主要由我做,他有点像大爷。他说以前也是妻子做家务的,但那是他的元配,有财产继承权。我算什么?感觉自己像免费保姆。如果那一天做不动了,说不定就会被他踢出门。所以我准备向他提出,要么结婚,要么散伙,自己一个人过也死不了。

  卢伯:我不赞成同居。我2001年和老太婆再婚,今年3月,老太婆突然病逝。她尸骨未寒,其大儿子就回来争房子,把我房间的门都踢坏了,还打伤我,我到派出所报警,他也只是赔偿了医药费,房子居住权问题还未能解决。我和他母亲是领了结婚证的,他都敢这样对待我,如果同居,后果更不堪设想。

  同居者条件不同,要求也不同,所以也各有各的滋味。目前有多少老人同居?恐怕没有一个确切的比率或数字。对于那些物质上没有太多的奢求,只想搭伴过日子或彼此感情较好的老人来说,会比较赞成同居。他们希望少一些束缚,过一些轻松的日子。而对于那些希望在经济上找个依靠甚至继承对方财产的人来说,同居则意味着没有法律保障,所以往往把同居视为“过渡期”,最终仍然想“名正言顺”地结婚。

  老人再婚已有法律保障

  同居正在成为除了再婚之外独居老人的另一种生存状态。某部门曾在老年人中作过一项调查:“你对老年人同居有什么看法?”结果多数老人对“老人同居”表现出了宽容,赞同者占23%,不支持也不反对者占60%,而表示反对者仅占17%。

  但有专家指出,同居关系不涉及财产等诸多问题,当事人关系会变得简单,也好相处,但法律并不保护这种情人关系,一旦出了问题,则没有任何的法律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在同居关系中女性老年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为女性老人的预期寿命长,同居男性老人逝世后,女性老人如果不被对方子女接纳,很可能就会被“扫地出门”。

  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要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各项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老人既想“有伴”又难再婚的实际情况,有专家呼吁应在新婚姻法中设立老人的同居制度,作为婚姻法的补充。所谓老年人同居制度,同居者原则上是双方已满五十周岁以上、无配偶的老人,他们不以生育为目的,而为共度晚年、摆脱孤独寂寞、生活上相互照顾而同居。同居人之间没有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由各自的子女尽义务,老人各自的财产归各自的后代继承,百年后与元配安葬,老人有遗嘱,财产按老人遗嘱办理。同居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较长期的异性朋友关系。缺点是没有夫妻关系那样稳定,优点是尊重自由,双方能好合好散。同居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上确定的同居制度凭双方达成的同居协议到民政部门备案即可。如果要解除,实行“无错原则”,一方要求就可解除。

  专家指出,同居制度没有设立之前,老人应谨慎处之。事实上,新的《婚姻法》已为老年人的婚姻提供了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在财产继承、老年赡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取消了原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满8年列为共同财产的规定。而且对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夫妻都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我国《婚姻法》还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公有制、夫妻财产个有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再婚老人在这个法律基础上,再有针对性地签定一些协议,则可保晚年再婚得幸福。

作者:    来源: 大洋网     编辑: 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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