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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6-04-25 15:48:17

  东北网双鸭山4月25日电 2006年4月21日双鸭山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行为,弘扬职业道德,提高职业素养,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人大代表要规范学习、宣传、遵守宪法,弘扬民主与法治精神,维护宪法的尊严。

  人大代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人大代表要学习、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会议、决定。

  人大代表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公德、公道正派、贴近群众、顾全大局、保守秘密、恪尽职守。

  第三条人大代表要依法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第四条人大代表可以采取接访、走访、电话访等各种有效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向原选举单位公布联系方式,便于选民的联系沟通。

  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应当遵照有关规定。

  第五条人大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因特殊原因确定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请假。

  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提前做好调查研究和阅读文件材料等工作,为提交议案建议或提出有关意见做好准备。

  出席代表大会或列席常委会会议,应当遵守有关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代表小组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调查研究、询问等代表活动。

  对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参加的有关活动,人大代表要予以支持。

  有关单位和组织征求议案、建议的办理意见时,领衔提交该议案、建议的人大代表应当出席。

  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参加非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要象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要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第八条人大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国家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和解放军、武警部队代表可着统一配发的制服。

  出席代表大会、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应当佩带统一制发的相关证件。

  第九条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案。

  人大代表不得以代表名义从事与履行代表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借代表名义谋取不当利益。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不得接受任何赞助和其他利益。

  人大代表要自觉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得参加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条人大代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选举单位述职,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作者:    来源: 双鸭山电视台     编辑: 丁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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